海口《养犬管理条例》将修订 重点管理区内居民每户限养一只

08.05.2020  16:33

      5月7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养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该《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了多处修订主,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农村,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居民每户限养一只,取消收取养犬管理费,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等。

      为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该《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20年5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公众号提出意见、建议。

      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农村

      划分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2008年,海口市制定《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犬观念的转变,海口市犬只数量逐年增多,行政区域内养犬数量已超过10万只,特别是由于近几年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因居住环境变化而出现大量遗弃犬只,流浪犬数量急剧增多,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为了更好地规范养犬行为,实现养犬管理的共享共治,海口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法规草案改变了适用范围。《草案》名称删去原《条例》中的“城市”,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将《条例》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顺应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的时代要求,对全市范围进行养犬监管。二是将适用对象从《条例》的“居民养犬”修改为“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对养犬的相关管理活动”,并增加了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也应当遵守《草案》的规定。三是随着海口市天眼的普遍铺设完成,以养犬方式作为安保看护逐渐减少,删去对机关、工厂、仓库等单位养犬的相关规定。

      同时,《草案》将海口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公安部门划定并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重点管理区是指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由公安部门根据城镇建设现状和人口密度等情况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不得开办犬类养殖场和设置犬类收容救助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办理登记的最小犬龄为90日

      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草案》对原《条例》有关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修改。明确办理养犬登记的时限,办理登记的最小犬龄为90日,体现对犬只的人性化关怀,便于实际操作的同时,亦是和“犬只注射疫苗的适龄时间为90天”的规律相符。不再将“检疫合格证明”作为办理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新增外来犬只备案时间,细化途径犬只的管理规定。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停留7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海口市起3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备案。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同时,增加不予登记的情形,规定有遗弃犬只或骗取养犬登记的,以及被依法没收犬只或吊销养犬登记证后5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

      《草案》还新增加了对犬只经营单位、涉犬民间团体的管理要求,明确犬只经营单位建立登记台账、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或养犬备案证等义务,收容救助机构应建立领养制度,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遗弃犬和丢失犬认领采取公告制度,领回犬只的犬主承担犬只在收容机构发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

      在养犬收费方面,《草案》取消了收取养犬管理费。为了实现对饲养的犬只更有效、便捷地管理,《草案》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利用高科技智能方式进行管理,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对准予登记的养犬人收取成本费。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

      未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最高将受2000元处罚

      针对原《条例》关于犬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表述模糊的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饲养、经营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新增了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进行经营、携犬出户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等规定。

      饲养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疾控机构处理伤口、抢救病人、注射疫苗,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行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养犬人还应当立即将伤人的犬只送犬类收容机构,需送样检测的,由养犬人负责送有资质机构检测,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检测结果报公安部门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按照便于执法和严管重罚的原则,《草案》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修改了罚款幅度,新增了对涉犬经营者、犬只收容机构不依法备案、不遵守犬类经营活动管理相关处罚要求以及伤人犬只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其中,未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未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犬类收容机构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