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申报有关事项的批复
QSF-2018-210015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申报有关事项的批复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申报有关事项的请示》(琼社保〔2018〕138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你局申报的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苏豪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硼替佐米,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 36 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 号,以下简称 54 号文件)中谈判药品硼替佐米(药品分类代码:XL01XW),属谈判药品仿制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号)“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规定,将其比对“54号文件”中谈判药品硼替佐米(药品分类代码:XL01XW)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医保支付标准暂按该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见附件)。
二、获批准的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后,依照“54号文”中的谈判原研药品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三、请及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