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1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按照“立足实际、有序推进,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到2020年,累计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100公里。海口市、三亚市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城市“马路拉链”和“空中蜘蛛网”现象逐渐减少,城市景观得到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整体规划,有序推进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城市(含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及其他县级市,下同)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详细规划协调一致。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管控相关地下空间。各城市应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库,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结合“多规合一”工作,各城市在2016年底前,在征询各管线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试点示范带动。积极在海口市、三亚市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示范工作,制定省级地下综合管廊的建造标准规范,为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同时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模式、融资模式、盈利模式和管理运营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逐步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从2016年起,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地级城市、有条件的城市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或缆线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结合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在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规划预留地下综合管廊通道。
三、明确主体,强化监管
(一)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二)严格入廊要求。各城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管理规定。对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的所有规划入廊管线必须入廊,规划、建设、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城市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既有管线要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同时应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三)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科学选择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四)强化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要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责任和权利等内容,做好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入廊管线单位要强化自有管线及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强化应急管理协调配合,实现有序高效运行。
四、资金投入,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更多建设资金支持,加强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统筹,各城市政府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融资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等部门,指导、协调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同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各城市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
(三)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有序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关企业和单位要配合做好所属管线入廊工作。
 附件: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