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卫生院妇产科进行技术合作的批复
琼卫医函〔2015〕72号
儋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是否允许卫生院将妇产科进行技术合作的请示》(儋卫请示〔20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卫生部、中医药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三条、第7款:“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结合《儋州市木棠镇卫生院妇产科技术合作合同书》、《儋州市白马井卫生院妇产科技术合作合同书》内容,我委不同意上述技术合作。
二、对已开展相关合作的,请你局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进行处理。
此复。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