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17.04.2015  11:10

(2015年1月29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定桩划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林业规费和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

自治机关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薪材消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