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销售假药案

28.12.2015  18:08

  近日,美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案,经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获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永诚港商行销售保婴丹、猴枣除痰散、鹧鸪菜等香港、泰国生产的多种产品。11月13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永诚港商行执法检查时,缴获保婴丹、猴枣除痰散、鹧鸪菜等29种产品共332盒/瓶。经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复:保婴丹、猴枣除痰散、鹧鸪菜等24种产品的说明书及标签上均未标明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认定为假药;止痛膏、清凉渗透膏贴等5种产品不属于药品。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永诚港商行销售的上述24种假药,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0606元。

  2014年12月22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24种,数量较少,且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判决李某某无罪。经审查,美兰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告人李某某无药品销售资质而非法经营药品,不属“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其销售假药种类多、数量多,销售金额达到万余元,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述“少量”的情形,且销售的假药中有以婴幼儿为使用对象的药品,多为内服药,若使用不当对身体健康将产生不确定的危险性,不能认定为“危害不大”。

  经美兰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李某某销售假药案提起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数量及金额较大,不能认定为少量,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支持美兰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李某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撰稿:黄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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