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路管理局文昌分局原股长受贿8万元 获刑10个月

06.01.2017  12:32

      原标题:文昌公路分局机械材料股原股长周某文获刑10个月缓刑1年受贿8万余元

      周某文利用任职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机械材料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1704元。近日,文昌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文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2012年4月,文昌公路分局决定定点一家石料场作为公路养护所需的石屑、碎石等的采购单位,并交由周某文负责。周某文通过从事个体运输的云某存联系到文昌群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某公司),并与群某公司签订定点采购协议书。由于群某公司只负责供应石料,不负责运输,故周某文安排云某存负责石屑、碎石等材料从群某公司运输到各个道班工地。由云某存自群某公司开具发票后,交由被告人周某文办理报销与付款手续。为答谢周某文,云某存共分3次向被告人周某文行贿55000元。

      2012年至2014年,文昌公路分局决定向海口市某农机公司采购割草机以及割草机配件,向海口市某保洁公司采购割草机配件、机油等物资,这些具体业务均交由周某文负责。

      为感谢周某文,海口市某农机公司负责人徐某艳于2014年1月6日,给周某文转账9900元;海口市某保洁公司负责人李某指使公司出纳刘某霖分5次共转账16804元。

      2016年3、4月份的一天,周某文带现金16804元到海口市某保洁公司找到并退还李某,并要求李某出具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的收据。

      2016年5月16日,周某文主动将收受的贿赂款64900元退至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文昌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文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17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文归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