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原局长童循倬涉嫌受贿54万元受审
利用担任省公路管理局局长的的工作便利,为建设工程公司、公路建筑承包商等谋取利益,涉嫌收受贿赂54万元人民币。11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公路管理局原局长童循倬涉嫌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3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童循倬在担任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路建设工程招标、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北京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公路工程承包商翟某某等3人财物共计54万元人民币。
庭审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童循倬本人也作了最后陈述。童循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将合议后,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另据海南日报报道:
工程招标中给关照,三次收受开发商好处费54万
童循倬曾是同龄人羡慕的对象,42岁就当上了省公路局局长,局里的大小事都是他说了算,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公路局所有的文件都要我签字”。2011年,童循倬被调任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手握如此大的权力,自然容易被一心逐利的开发商盯上。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0年5月份,时任省公路局局长的童循倬与北京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峰见面。童循倬把海南省公路局将对海南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进行更换的信息和标段划分情况告诉李某峰。李某峰说想参加该项目第3标段的投标,童循倬便让他找省公路局总工程师阳某帮忙。临走时,李某峰送给童循倬10万元。
2010年7月6日,阳某以招标人代表评委的身份参加该项目的评标,李某峰以北京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加并中标。为感谢童循倬,李某峰又送给童循倬20万元。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经童循倬审批,海南省交通管理局给李某峰的公司拨付了工程进度款共计1312万元。
几乎同样的情节,在海榆西线公路改造项目中,为了和童循倬处好关系以便在施工中得到支持,承包商翟某送给童循倬现金20万元,长沙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翁某送给童循倬现金4万元。
2014年3月,看到澄迈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林发愿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联想到自己,童循倬十分紧张,因担心其收受翟某财物一事败露,便将20万元退还给了翟某。
据了解,在此案立案侦查阶段,童循倬已将剩余34万元全部退赃。
此案正逢新旧法律更替阶段,法院将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我都承认,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我很惭愧,愧对组织,愧对家庭。”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童循倬如是说。今天,合议庭并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此案中,童循倬被指控的罪名是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受贿罪参照贪污罪进行量刑。”此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此案正逢新旧法律更替阶段。“根据以前的《刑法》,贪污罪以5000元为起点,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算特别巨大,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从今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了很大改动。”
该法官告诉记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很多贪污、受贿罪案件的犯罪数额也在不断提高,还按照以前的量刑标准,就会造成受贿10万元和受贿1000万元的案件,被告人量刑幅度拉不开的问题。刚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罪的起点数额取消了,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这中间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如何界定,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说明,但我们肯定会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量刑原则对此案进行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