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院协助提起公诉的一破坏海洋生态案在西沙永兴岛宣判
6月4日,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协助三沙市三沙群岛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君挺、何君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西沙永兴岛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君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何君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首起在西沙永兴岛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分院依照规定协助办理该案。
该案由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君挺、何君端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2月25日移送三沙群岛检察院审查起诉。三沙群岛检察院于2015年2月9日向三沙群岛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君挺、何君端均是海南省琼海市谭门镇人。2014年10月18日,何君挺、何君端驾驶琼海03168渔船在南沙群岛半月礁泻湖口作业时,用3袋大米、3箱食油、3箱饼干等从一艘外籍渔船交换了24只海龟。21日早,在南沙群岛仙娥礁附近,正在该海域执勤的中国海警3113船发现了他们的渔船,并登船检查,发现并扣押了这24只海龟。海警当场放生了22只海龟,并将两只受伤海龟带回海南救治。何君挺、何君端按照海警的指令,将渔船开回文昌清澜港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君挺、何君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能够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作出以上判决。
三沙群岛检察院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件,一分院均依照《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第一分院派员协助三沙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派员协助办理。(撰稿刘裔绮、张德文 编辑谭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