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启动公积金异地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0.06.2015  18:02

  海南启动公积金异地贷款

  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在琼购房可申请

  自去年10月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就帮助职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连续下发文件,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掘和释放住房公积金潜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我省在放宽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研究制订了《海南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租房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且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年”,放宽了租房提取条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供了资金支撑。

  同时,在分析研究异地互认政策对海南房地产市场影响、住房公积金资金需求、操作模式等的基础上,我省还立足实际,开展贷款异地互认调研,并于今年5月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明确规定在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本省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审批条件同本省缴存职工。这一政策不仅为异地购房者提供资金支撑,而且让住房公积金真正“”起来。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我省还根据市场房价水平,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双方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购买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其他市县购买商品房的,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建造自住住房的,由10万元调整至30万元。经上述调整,有力支持了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使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发挥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