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接“神公”引发的血案 双方互殴1人亡
陵水黎族自治县两个村庄在延续一种接“神公”的习俗时,因为小摩擦导致双方斗殴,最终一名男子在斗殴过程中被捅身亡,数人受伤。近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7名参与斗殴的男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两村村民互殴1人身亡
接“神公”是陵水椰林镇桃园村委会港尾坡村和翻斗园村一直延续多年的一种习俗。然而在去年接“神公”时发生的事,却让两个村的村民心中都隐隐作痛。
翻斗园村村民李先生说:“去年3月13日下午2时,港尾坡村村民到翻斗园村公庙接‘神公’时,因为互相丢鞭炮的事,双方村民都闹得不是很愉快。3月14日凌晨1时许,他们村要去港尾坡村公庙接回‘神公’,两村村民互点鞭炮丢向对方,这次丢鞭炮事件最终引发血案。”
“谁丢的鞭炮?是你们胆子大吗?”翻斗园村的王某等人冲进港尾坡村公庙庭院内,质问港尾村村民叶某某等人。难以平息心中怒火的王某等人,手持塑料椅追打叶某某、叶亚某等人。此事的亲历者也是受害者王业某称,翻斗园村的陈明某、刘学某、曾祥某、江某、王某某等人也冲进公庙庭院内,与王某、江少某等人用塑料凳子、酒瓶、铁桌脚等殴打他及陈声某、叶亚某、陈某等人。
王业某说,在打斗过程中,陈声某、陈某等人被刀刺伤,陈某被刀刺破脾脏等部位,伤势严重,经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一名主要嫌犯案发时仅16岁
2014年3月14日凌晨1时50分,家住陵水椰林镇桃园村委会的陈亚某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该村公庙里打群架,有人被捅伤,当时伤得较重的有三人,伤势严重的陈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江少某、王某某、曾祥某、江某、刘学某、陈明某、王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依法讯问,均交代了参与殴打陈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警方查明,江少某出生于1988年7月21日;王某某出生于1990年11月25日;江某出生于1994年6月26日;曾祥某出生于1989年5月27日;王某出生于1995年2月27日;刘学某出生于1994年10月1日;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明某出生于1997年8月6日,案发时只有16周岁。
在此次互殴事件中,叶亚某受轻微伤,陈声某受轻微伤,王业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死者陈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如匕首、小刀类)刺破脾脏造成脏器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并呼吸衰竭死亡。
7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分别获刑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被告人王某、江少某、陈明某、曾祥某、刘学某、江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江少某、陈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报告认为,不能排除陈明某外还有其他人持刀的可能性。因此,现无法认定何人持单刃锐器刺中陈某,并致陈某死亡。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陈明某、江少某在案发时积极参与打架,其中,被告人王某第一个冲向港尾坡村公庙,质问、殴打被害人叶某某等人,是引起现场打架的直接主要责任人。被告人陈明某在案发现场持刀捅伤被害人陈声某、王业某,直接造成二者一轻伤一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陈明某出生于1997年8月6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近日,省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陈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江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曾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栋)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