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侵吞公司近200万资金后逃亡 因醉酒驾驶落法网
海南澄迈籍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侵吞两家公司资金近200万。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危险驾驶罪,两罪并罚,对被告人吴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鑫某公司、鼎某公司共计人民币1976597元。
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吴某与唐某金、李某多在海南儋州成立海南鑫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鑫某公司)。唐某金为鑫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抵押等业务。被告人吴某作为鑫某公司的股东和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的公章、财物、汽车销售、汽车租赁等重要业务,同时经手公司的对外往来账目。
自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吴某利用自己作为鑫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吞客户王某、苏某恒、叶某伟的租车押金50万及鑫某公司帮助儋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办理车辆手续所含的购置税35800元用于个人使用。同年8月底,吴某因无法返还租车押金,便逃离鑫某公司。同年12月,吴某退还苏某人民币5万元。之后,吴某不再与鑫某公司联系。至案发之日,吴某共侵吞鑫某公司资金人民币48.58万元。
同年9月初,被告人吴某进入海口的海南鼎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某公司)担任金融部负责人,主要负责金融按揭、以租代购、提车等业务。同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金融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鼎某公司资金共计1490797元,用于个人使用。同年12月底,吴某逃至广东深圳一带。
2019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喝酒后且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云GY***5临时号牌小越野客车,途径东莞市塘厦镇环市东路东港城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0.32mg/100ml。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976597元,数额巨大,且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在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