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6.06.2014  21:53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市县局反映,股票买卖营业税政策难以把握,特别是对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取得的限售股和其他不通过证券市场取得的股票如何征收营业税及确定买价问题存在较大困惑,望省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一) 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票,这类股票一般是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票,一般为每股1元。但考虑到纳税人取得原始股的资金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以及风险报酬等方面因素,以股票原始价为买价显然不实际。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问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定价综合考虑了其净资产、经营业绩、发展潜力、发行数量、行业特点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我们认为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比较合理。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股份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网下配售、网上申购方式发行的股票,取得股票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且其取得股票时具有确定的价格,所以买价为实际购买成交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股票,除从二级市场买入外,主要包括以可转债转股方式、机构配售、增发、法院判决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的股票。这些方式取得的股票都属于交易行为,其交易价格也有发行价或二级市场交易价作为参考,交易价格是市场的真实反映,所以应以取得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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