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副总经理受贿近300万元

18.06.2015  17:30

      原标题:两“蛀虫”的“高考志愿填报表”

      “考生”1

      姓名:刘某东

      年龄:41岁

      职务:原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副总

      “分数”:296.56万元

      “录取专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学制”:7年

      “录取学校”:××监狱

      原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东,2009至2011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好处费、索要回扣等方式受贿近300万元。一审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刘某东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贿充抵80万元购房借款

      41岁的刘某东是上海人,原是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年初,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承接马来西亚电厂煤炭运输业务,该业务由刘某东负责。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参与此项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东的帮助和关照及为了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能够长期垄断此项业务,在一次吃饭时,该公司总经理吴某建将一张存有30.039311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送给刘某东。2009年,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和杰森船务公司成立一家杰森合资公司承接马来西亚电厂煤炭运输包运业务,作为业务负责人的刘某东通过吴某建,要求合资公司杰森船务公司将利润中20%作为回扣给他,因当时煤炭运输包运业务的合同尚未签署,杰森船务公司和吴某建害怕刘某东会拒签相关合同,便答应刘某东要求。2011年8月间,杰森船务公司将23万美元打入吴某建的账户,吴某建将这23万美元兑换成150万元人民币后转到刘某东的账户中。

      2009年10月,刘某东以买房为由向博马经纪公司总经理赵某军借款80万元人民币。2010年5月份,赵某军为感谢刘某东在二人经营博马经纪公司时的帮助和关照,经商量后决定给刘某东好处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万元),刘某东要求赵某军将这34万元人民币充抵原80万元的买房借款。几个月后,刘某东将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的一艘“巴拿马”型货轮租给赵某军所在的川凯租船公司,并向赵某军要求按租期每天提取500美元的好处费。因该船的租期为168天,刘某东共获得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万元)的好处费,刘某东让赵某军将这笔钱充抵80万元的买房借款。充抵80万元人民币借款后,还多出4万元人民币,2011年1月的某一天,赵某军将现金4万元人民币交给刘某东。

      受贿获刑7年,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东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1年间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96.5693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吴某建、赵某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东共计180万元、8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吴某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赵某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胡坤坤记者李美香

      “考生”2

      姓名:陈国庚

      年龄:41岁

      职务:海南省党政信息中心原主任

      “分数”:57万元

      “录取专业”:受贿罪

      “学制”:10年

      “录取学校”:××监狱

      2010年至2014年,陈国庚任海南省党政信息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修订审核招标文件、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和支付工程款项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57万元。近日,海南一中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陈国庚现年41岁,琼海人,先后任海南省党政信息中心副主任、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信息化推进处副调研员、海南省党政信息中心主任(正处级)。2012年6月,海南某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经理林某得知省工信厅对政府数据中心软硬件扩容项目进行招标的信息后,找到时任省党政信息中心主任的陈国庚,请求陈国庚帮助中标该项目,陈国庚表示答应帮忙。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陈国庚利用其主管修改审核招标文件的职务便利,设置有利于该公司的部分指标参数和评分项,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合同签订后,为感谢陈国庚的帮助,林某于2012年6月底和2012年年底分别送给陈国庚24万元。2013年,陈国庚以同样的方式帮助该公司中标,收受林某好处费8万元。

      陈国庚还以同样的办法,利用主管修改审核招标文件的职务便利,设置有利于竞标公司的部分指标参数和评分项,帮助张某某、李某某等4人所在公司中标工程,收受好处费共计20万元。此外,海南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陈某,接手负责在省工信厅的业务。因没有开拓到任何省工信厅的新业务,陈某试图和时任省党政信息中心主任的陈国庚搞好关系,请求陈国庚帮忙开拓新业务,2012年底某日,陈某送给陈国庚5万元。

      省一中院认为,陈国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国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其退赃22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陈国庚表示服判,不上诉。通讯员刘佳记者李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