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海南省检察系统招考公务员部分侦查员职位资格复审的通知

23.05.2014  22:05

  根据《2014年海南省检察系统招考公务员简章》,笔试后对部分侦查员职位的全部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一、 资格复核范围

  笔试后第一天对海口市检察院等侦查员职位、三亚市检察院等侦查员1职位、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侦查员1职位、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等侦查员职位、定安县检察院侦查员职位、东方市检察院等侦查员职位、琼中县检察院等侦查员职位的全部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海口市检察院侦查员职位、三亚市检察院等侦查员2职位、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等侦查员职位、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侦查员3职位的资格复审在笔试成绩发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4年4月13日8:00-18:00

  地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正门西侧(海口市美兰区海南广场,考生可乘8路、32路、34路公交车到达)

  三、资格复审要求

  考生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1)《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准考证。

  (2)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往届毕业生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查询结果;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学校出具准予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职位有海南省户籍(含海南生源)要求的,须提供户口本等证明。

  (5)报考少数民族市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民宗委出具少数民族证明材料。

  (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报考少数民族地区的黎族考生不需要提供),属于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须提供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司法考试成绩单;报考少数民族地区检察院侦查员职位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15分以上未达到360分的,除司法考试成绩单外还须提供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证明。

  (7)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8)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除须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有工作经历要求职位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其中属于公务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属于事业单位人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属于企业人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

  (10)财务人员职位的报考人员须提供职称证书。

  (1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需提供中共党员证或所在院校党组织出具的证明。

  (12)定向生和委培生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四、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进行,委托他人代为资格复审的,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咨询电话:0898-65315311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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