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04.07.2016  23:13

琼财教〔2016〕725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

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5月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

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和《海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琼教〔2014〕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完善生均拨款预算制度,进一步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强化公共财政对教育的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需求。综合考虑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的平均办学成本、学费标准及财力状况等情况,全省确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的最低保障标准,各市县在此基础上自行确定保障标准,以保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

(二)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保障机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教育经费管理机制,各级政府是落实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并由省与市县合理分担。

(三)规范资金使用,切实发挥效益。明确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引导学校和幼儿园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部,下同)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安排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不含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课本费等财政补助资金,下同)。从2016年起,省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由800元/年调整为1500元/年。各市县(含洋浦,下同)按照不低于1200元/年的标准,自行确定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最迟于2017年起执行。各市县原则上应统一本市县所属各公办普通高中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现行标准高于1200元/年的市县,应维持现行保障水平不降低。

(二)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全省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班,下同)按学籍幼儿在园人数安排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从2017年起,省属公办幼儿园由按人员编制数安排公用经费,调整为按学籍幼儿在园人数安排公用经费,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总额不低于原总体保障水平。各市县按照不低于600元/年的标准,自行确定所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最迟于2017年起执行。各市县可结合所属公办幼儿园情况,在不低于600元/年的基础上,分类确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现行标准高于600元/年的市县,应维持现行保障水平不降低。

(三)建立省与市县分级保障的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保障方式,省属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属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从2017年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300元/年、公办幼儿园生均200元/年的标准,对各市县落实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制度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教学需求、学费收费标准、物价变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省对市县奖补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正常运转。

(四)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和幼儿园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资金落实。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确定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要将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落实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严格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公用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推进信息公开。各级财政、教育、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基础数据、经费支出的审核和监管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