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通告
目前,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组已收到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25个部门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修改意见。在综合组人员正式集中办公后,较快地将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目前正在讨论、修改。
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提出较为详细修改意见的地区有: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宁夏、新疆等。现将北京、辽宁、浙江、新疆提出的修改意见附上,为各地进一步展开研究讨论提供参考。
附:
关于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修改建议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统称《普查办法》)。接此通知后,我们立即向各部门、各区县、各业务处转发《普查办法》及三个附件,在元月13日、14日分别召开了市统计局各业务处处长会、各区县统计局主管局长会议,对《普查办法》及三个附件展开了讨论。我局目前已成立了经济普查方案设计组,在广泛征集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讨论后,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修改建议
1.《普查办法》第13条中规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与法人在同一省,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跨省的产业活动单位直接报所在地普查机构”,但未明确本省法人单位在外省市的产业活动单位报表由谁组织报送。也未明确本省法人单位报送资料中是否包括在外省市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未明确有些统一核算的财务数据无法分割问题如何处理。
2.《普查办法》第13条中规定限额以上工业,建筑业和商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此规定在实际填报中会出现不易确定填报单位,不独立核算的产业活动单位无法填写完整的财务状况表的情况。如果按此方式填报,还会造成法人单位汇总数据范围不清,以及全国汇总数据重复问题。建议修改此条规定,修改为“限额以上工业、建筑业和商业产业活动单位按其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填报相应的主营业务报表,其财务状况数据包括在法人单位数据中。”
3.普查要充分体现政府行为,应进一步明确普查领导小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4.研究普查政策,做出相关的政策性规定。如:普查资料不能作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依据;不进行普查登记,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等。
5.以往普查数据由全国发布后,地方才能逐级发布,时间滞后,经济普查应该考虑地方公布资料的时效性问题,在《普查办法》中明确允许下级在上级发布公报前向同级政府提供普查结果。
6.经济普查年度,基层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同时还要完成日常进度统计工作任务。因此方案设计要统筹考虑,有些调查内容可以纳入普查。建议国家统计局各司、队,严格控制一次性专项调查项目,以便基层集中精力做好普查工作。
7.普查的组织方式。以“块”为主组织普查,充分发挥“条”的配合作用。避免条块交叉矛盾。
二、关于表式设计整体方案的修改建议
1.财务状况表设计缺乏统一性。各专业相同指标排列顺序不一致、指标名称不完全一致,相同或相似指标编码不统一,不便于计算机合成数据。建议将各行业财务状况表进行整合,统一指标编码,统一指标顺序。
2.财务报表指标设置不规范,有的专业考虑新会计制度、有的专业完全是旧会计制度。鉴于目前国有、股份制、三资企业已执行新会计制度,这部分占总量比重大,填报规范。建议普查使用新会计制度指标。不够规模的小企业较多执行旧会计制度,可以按新制度调整或免填一些项目,不影响主要数据的准确性。
3.按规模(限额)分割限额以上、限额以下设置报表,在调查前很难确定限额以上和以下,操作上会带来分次培训、分次上报,单位分类不清等问题,增加组织实施难度,建议普查取消限额划分,使用统一表式。
4.普查表设计和程序编制应尽量考虑与现行年报的一致性,尽量保持年报指标名称、代码、排列顺序,以增强操作的适应性。
5.将劳动工资统计纳入经济普查方案。同时精简劳动情况报表中“新增和调入人员”“减少和调出人员”两项指标以下的细分类。
三、分专业普查表式的修改建议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1.增加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行政事业的表种标识,以利于分专业布置和收审报表。
2.第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栏中,在居(村)委会前加“社区”两个字。
3.第05“通讯号码”栏中电话号码的8位空格扩为11位,便于填报手机号。
4.第10“隶属关系”栏,在“20省”后增加“(直辖市)”;在“50县”后增加“(区)”;在“71居委会”前加“社区”两个字。
5.第13“从业人员”其中人员分学历情况应取消。
6.取消18栏。增加“资产总计”“销售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经济量指标,便于确定企业规模(大中小型)和限额。
7.规模和限额并列,容易造成概念混乱。规模是指按大中小型分类。限额是指按一定数量标准确定统计范围。两者应严格加以区别,不能混用。
8.最后一栏应增加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二)工业
1.工业所有报表表名的“规模”均改为“限额”。限额以上即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取消“全部国有”条件。
2.将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情况内容合并为一张表。即“限额以下工业企业主要价值量指标”表中“工业总产值”、“出口交货值”指标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情况”表。
3.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合并。限额以下填报的财务指标可加注标记。
4.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合并。“消费量”增加其中“金额”指标。补充资料“地下水及地表水项”分为“地下水”和“地表水”两项填报。便于分别掌握情况。
5.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工业企业产品产、销、存、能力情况表合并,限额以下只填2、5、7栏。第8栏“其他”改为“盘盈盘亏”。填报生产能力的产品在填报用目录中加注标记。
6.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消耗量表合并。原材料品种目录应适当增加。(10种太少)
7.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表填报范围改为由大中型企业填报。
8.财务状况表中“广告费”、“主营活动应付工资”、“主营活动应付福利费”指标填报意义不大,建议取消。
9.“限额以下工业企业主要价值量指标”只设计了“累计折旧”,缺少计算收入法增加值的“本年折旧”。
10.工业财务表中的三个现金流量指标,建议仅限大中型企业填报,因多数企业不编制现金流量表。
11.大中型企业科技情况指标设置过于繁杂,应结合需要进行精减。
(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
1.“建筑企业生产、财务情况”表补充资料中“企业总产值”“其中:对内销售产值”“企业营业额”“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年末拖欠工程款”“竣工拖欠”6个指标并入“企业生产情况”部分,作为第九部分。
2.“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财务情况”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分目前设计的指标反映的是财务和人员情况,有些指标与“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情况”部分重复。因此建议将指标设置改为“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中的第六部分“年末自有机器设备”、第七部分“从业人员情况”、第八部分“主要建筑材料消费量”。
原“企业生产情况”部分中“营业收入”“其中劳务收入”“税金”“利润总额”“劳动待业保险费”5个指标并入“企业生产情况、财务情况部分”。并取消“从业人员情况”。
3.“资质等级以外建筑业企业生产、财务情况”表,增加“主要建筑材料消费量的其中:钢材、木材、水泥、玻璃”四项指标。
4.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增加“本年折旧”指标。取消第34、35栏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指标,与其他专业报表统一。
(四)批发零售业
1.限额以上、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财务情况”表内容没有区别,建议合并。
2.增加“本年折旧”“利润总额”指标。将28栏“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列在19栏“管理费用”下。
3.餐饮业应设计主营表。
(五)其他服务业
服务业统计内容应作为重点,设计一些反映重点行业主营活动的代表性指标。如增加反映旅游业、会展业、物流、文化产业、信息产业、出版业、软件的生产和出口情况指标。
四、关于数据处理工作方案的意见
1.建议国家在编制程序时,要以各专业报表数据处理程序统一为原则。并提供源程序,允许省市补充指标。
2.方案要求的县级硬件设备过于陈旧,如针式打印机已基本淘汰,为普查一次性单独购置比较浪费。建议方案中增加“激光打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以利于更新统计系统落后设备。照顾到全国情况,在编制打印程序时,设置为各类打印机均可使用。
3.数据处理具体方案应尽早确定。明确试点程序、普查程序下发时间。在调查方案设计完成后,尽快公布上报数据格式和表内、表间逻辑审核关系等具体内容,便于自编程序的省市设计方案。
4.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的工作,建议国家尽早提供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大致方案,明确数据库的基础环境,软、硬件标准,便于地方与国家保持一致。
5.建议计算中心与各专业司做好沟通,避免出现边使用、边修改情况。
6.程序设计应编制市、县一级的汇总出表程序,避免以往普查县级出资料困难的情况。
对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和表式的建议
辽宁省统计局
按照国家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我省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附件组织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归纳了如下建议:
一、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建议:
1.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第三产业……信息,”经济普查不包括第一产业,却提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数据库”是否矛盾,不严谨。
2.第二章普查对象和调查方法中:
第七条:“普查的对象是……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否可以理解为普查的对象也包括从事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这些单位在全国乃至地区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定比重,因此在第四章组织实施中的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法人单位与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同一省的,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时要明确包括从事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负责组织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填报工作。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以县(市、区)为总体,……进行调查,”这里说的不够明确,个体户的普查工作如何组织?是由地区统一组织调查,还是分专业实施?国家普查办公室的哪个部门具体负责?我们认为对个体户的调查基础差,普查工作难度大,应重点考虑什么样的组织方式才能确保普查质量和调查结果与常规专业(或调查队)统计资料的衔接及使用问题。
3.第四章组织实施方式中: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辖区内统一布置,同时负责做好地、县级的培训工作。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向法人单位布置报表……。这一条对组织实施工作规定的不明确,省级在辖区内统一布置,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向法人单位布置报表,那么地(市)级做什么?况且全国并未都实行在地统计,只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布置基层表覆盖面不全。再有本条规定省级同时负责做好地、县级的培训工作,是要求省级直接培训到县吗?否则文件这样规定,会给下面造成误解。
第十三条:“规模以上工业、具有……的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报所在地普查机构.”规模以上等产业活动单位虽然规模大,但财务上仍不能单独核算,法人单位表中的许多指标填不上。同时普查表中的各种法人表也没设任何标识以区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这样与常规的统计管理将会产生矛盾,财务、人数等许多指标的重复计算如何剔除。
另外本条中规定“从事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其普查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按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的表式和内容组织实施,并提供资料。”这些部门大多属于中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指国家一级的总公司(总行)等组织实施?资料如何反馈,到哪一级?(邮政、银行保险等活动资料应反馈到县级而铁路资料反馈到市级即可。)再有这里所提的是银行、保险活动,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中“七、部门组织实施的普查的数据处理方案”提的是金融、保险等部门。金融包括证券业,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普查,是否包括证券?如包括,证券公司的总部既有国家一级,也有地方一级的,应考虑如何分别组织实施?总之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必须明确,文件不能用“等部门”,否则无法组织。
第十四条:“整理出此次普查的单位名录,并按普查小区逐个核对”这里是布置普查的前期清查工作,因此不是逐个核对现有的名录库,应改为“并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
同时,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是确保经济普查质量的关键。因此要保证清查摸底工作,必须制定《单位清查摸底实施细则》。建议细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应列出具有审批权的部门省、市、县级要提供审批和登记单位资料,包括资料的具体指标、提供时间等;
(2)清查摸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①市县普查机构如何整理单位名录和向基层反馈;②普查小区如何划分(我们建议单位清查应按村委会、社区行政建制划分小区较好);③清查摸底工作由谁具体承担,是社区和村委会干部还是抽调、招聘其他人员。培训工作要求等;
(3)设计单位清查摸底表,包括指标,清查摸底时间及上报要求。由于经济普查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部分,条块分工界限规定要明确,否则极易发生重复和遗漏。
(4)经济普查单位名录的整理及普查工作分工要求等。
二、对目前经济普查方案设计的初浅想法
建议经济普查方案设计和内容、表式的确定应进一步提高普查信息的内在联系和可比性,以便更有利于相关专业普查资料的整合。但目前普查方案的设计仍缺少普查的整体思路和专业间的有机衔接。让人感觉有些单纯的拼装式。例如有些涉及各专业应统一起来的指标,只是将原来专业统计指标照搬过来。如从业人员指标及构成,《基本单位情况表》中有,从业人员、性别和学历情况,是覆盖各专业的。可是在建筑业企业基层表中又增列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7项指标和“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共9项指标;劳务分包建筑企业基层表又增加了年末从业人数。而工业企业基层表中有“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贸易、服务业单位基层表中则不再有从业人员指标。能否按照精简统一的原则,将从业人员统计在“基本单位情况”表中增加年平均人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指标以满足各专业人员信息的需求。而现在的设计致使有些专业如工业、贸易、服务业等缺少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贸易、服务业没有平均人数,一些人均等指标无法计算;建筑业基层表又重复统计年末从业人数,与“基本单位情况”表的资料如何衔接使用。
又如:利用外资统计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信息,因此,普查基层表不应只照搬常规统计,不要只限投资专业搞,最好扩大到所有的普查单位。
三、对经济普查表式的建议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与现有的表式相比取消了资本金和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为保持资料的历史可比性和连续性,能否考虑在普查基层表的数据处理时将相关经济指标再追加到《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
同时,该表应增设:企业集团所属成员单位的归属情况;增加建筑业资质等级和资质等级以外标识;如果确定规模以上等产业活动单位视为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表,需增设填法人单位表的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
另外,表中设置的“15组织机构类型”必须明确简便易行的填报标准,否则很难保证填报质量。基本单位普查与现行的劳动统计的组织机构类型划分标准就未曾统一过。因此如果划分不明确,仍恢复填报“执行会计制度类别”通过相关条件加工生成组织机构类型质量会更好。
再有,表中的“18由统计局填报项目”“调查类型”项没必要设置,是否年定报单位在企业清查时划定的不会很准确,容易出现误差,设定后还要调整。因此,只要求名录库必须覆盖年定报的字典库,专业的年定报字典库由名录库生成即可。而且年报、定报的概念也很难确定,实施全面报表的算,抽样调查的是否算?同时国家和地方各级确定的报表范围也不尽相同。
“规模(限额)标识”指标,如果表中没有“营业收入”指标(即无依据)统计局也无法填报。
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做为产业活动单位的统一填报表式应增加“支出合计”指标,以便法人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科研所等经营活动以支出为主的事业单位填报,与服务业中的行政事业法人单位报表相匹配,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中应增加反映企业债务情况的指标。如欠金融机构借款、欠企业职工各种借款、欠社会公益部门费用、欠缴税费等。另外,可否考虑增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表。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消耗量》表填报目录定为约10种,品种太少,该目录的制定应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产、销、存、能力情况》表中的有关指标相吻合,以便于后期资料的开发与应用。
5.《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与库存量》表中应增加年初库存量,本年消费中的价值量指标应剔除。
6.建议增加反映企业设备情况的普查表,该表中应包括反映设备的新旧程度、利用状况、引进设备(生产线)等方面内容。
7.建议将《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情况》和《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两张表统一表式合并为一张表,都定为第一批上报表。调查范围统一确定在规模以上,以便于资料的整合,开发和使用。而且2000年R&D清查统计范围就确定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经济普查设计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没有工业企业的规模类型标识,经济普查(2004年)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确认是否要以第一批次的工业企业报表的填报结果为依据,在没有确认依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和实施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科技表的填报工作。
8.建议《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增加反映企业科技项目和企业科技机构等指标。
9.建议增加按主要目录填报的建筑业、房地产工程实物量统计和的施工机械设备统计。
10.建议借助经济普查应建立起房地产经营(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物业管理统计。
11.为满足现代服务业的信息需求,不应简化零售企业的业态统计,仍应恢复原《基本单位情况》表的经营方式和业态统计。
12.普查基层表中缺少餐饮业统计报表。
13.《服务业单位主要活动》表仅看表式不是很清楚,实施时应列目录、规定计量单位。否则将难以操作,资料也无法使用。
对经济普查办法及表式等的修改意见
浙江省统计局
第一部分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修改意见
一、《普查办法》条款中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1.第二条中“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表述不确切,与普查范围有矛盾。建议改为“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二、三产业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因为经济普查的范围只包括第二、第三产业,不可能做到“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
2.建议第三条增加一款:集团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当地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普查的各项配合工作。
3.第五条中“对经济欠发达市、县,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倾斜”建议不写,否则对地方落实普查经费不利。
4.第六条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建议改为“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应积极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普查办法》不是发给统计局的,因此,在措词上应强调媒体的主动参与。
5.第七条中“个体工商户”概念不确切。个体工商户是工商部门的概念,仅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工商部门批准的摊位)。事实上除个体工商户以外,从事个体经营服务的单位还有以下几类:
⑴未经工商部门批准而实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证个体;
⑵市场内由市场管委会统一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只有摊位证的个体经营户;
⑶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民办非企业,如个体研究机构等;
⑷城管部门认可,由街道管理的下岗职工经营摊点(一般在室外经营);
⑸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经营单位,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幼儿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律师等等。
以上活动我们认为应与“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纳入普查范围,并改用更确切的名称,如“个体经营服务单位”,或在填写说明中直行详细的指标解释,以避免产生误解和今后数据使用上的矛盾。
在界定无证个体是否纳入普查范围时,应考虑普查的可操作性,诸如市场中的临时摊位、马路上的流动摊贩、出租私房的房主等难以查找的建议不列入普查对象。
6.第九条对普查主要内容中“…主要生产活动,以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主要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及科技活动等”的表述过于具体,《普查办法》是原则性和总揽性的,过于具体、且主要突出生产和工业不很妥当,建议改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7.第十条我们认为可以不写,理由是:
⑴普查资料如何上报纯属普查机构内部的业务问题,国家普查办可以要求各省分三批上报普查资料,但省以下是一次上报还是分几批上报,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在《普查办法》中作了硬性规定,将不利于各地组织实施。
⑵普查工作是政府行为,按照现在的写法,似乎是统计局在布置统计业务工作,而不是一项大规模国情国力普查的《办法》,尤其是提出将“…2004年年报作为普查的第一批报表报报送,…”。更容易使人误解为这是统计部门的常规工作,不利于普查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对经费争取和部门协作不利。
8.第十一条建议改为:“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和目录。主要标准分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代码,隶属关系代码等”。理由如下:
⑴目前统计上使用的有的是标准,有的不是标准,只能称为分类。有些标准规定了具体的分类代码,有些只规定了分类编码的规则。我们认为,在文字表述时,用语应尽量规范。“工业产品分类目录,工业能源消耗目录,原材料消耗目录,产品生产能力目录,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目录,以及服务业服务产品目录”等都是参照相关标准制定的,是对标准的执行,本身并不是标准,在《普查办法》中不必出现。
⑵组织机构代码也是执行“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的结果,每个单位取得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无标识码,不反映任何属性,因此组织机构代码不是标准。由于赋码是质检部门的日常工作,因此“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的执行单位是质检部门,不是普查机构。按照这种情况,“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也不宜列入普查所采用的标准。
9.第十二条中“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的提法不一致,如果指的是同一批部门,提法上应保持一致。
10.第十二条中“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向法人单位布置报表、统一收表、分专业审核录入、分批统一上报。”建议改为“县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县级以下的业务培训和普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录入与上报”。因为,经济普查指标体系复杂,不仅涉及有关统计知识,还涉及有关财务等其他方面的知识,有必要对普查员进行统一的业务知识培训,以利于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填报工作;经济普查的填表单位不仅有法人单位,还有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户,要求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布置报表、统一收表是不现实的。县级普查机构对调查的组织方式应该是多样的,可以组织乡镇、街道或者更深入地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调查、也可以组织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的,还可以直接聘请普查员上门调查的等等。另外,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的调查表布置、采集的环节是一样的,不必分开来写。“分专业审核录入”与“分批统一上报”是县级普查机构内部分工,《普查办法》过于强调分专业,将不利于各地统筹安排工作。
11.第十三条有四大问题:
⑴法人单位资料如何与产业活动单位资料衔接。这里主要涉及普查资料按法人单位填报,还是按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问题和怎样避免跨地区重复上报的问题。存在跨省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其活动成果客观上包含了在外省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活动成果,如果在外省的产业活动单位按所在地填表,是否意味着法人单位在填表时要剔除在外省产业活动单位的活动成果,如此一来,法人单位就难报完整,否则,就会造成重复。按《普查办法》现在的写法,不仅会增加人们对普查数据质量的疑虑,也不利于企业跨地区发展。如何解决,建议作深入研究。
⑵鉴定跨省产业活动单位的真实性也是一个难题。现在异地产业活动单位的情况很复杂,其中有相当数量是法人单位不承认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多数是无证单位。如法人单位为了减轻产品售后服务成本在异地请某单位或某人对其在当地销售的产品进行售后服务接待,这些单位或个人挂出法人单位旗号,实际上它们只是帮助法人单位接待一下用户,具体问题还是由法人单位自己去解决,没有所属关系;又如法人单位为了促销产品给出丰厚的业务联系费,某单位或某人在异地打着法人单位旗号开展推销活动,但是法人单位与他们之间既没有法律关系又没有法律义务,法人单位对他们的活动不负法律责任,许多厂家直销柜台、专业市场中的品牌柜台、厂家销售网点、代销点、业务联系处等等都属于这类情况。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中我们已经碰到这类情况,有许多外省报过来的产业活动单位,与法人单位联系,法人单位说没有设立,不承认有这个产业活动单位。如果这些单位都以所在地填报为准,显然是不真实和不合适的。
⑶要求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不可行。规定“规模以上工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及餐饮业的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混淆了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区别,如果按此执行,制定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划分标准还有什么意义,普查上来的资料如何汇总使用。假如这种填报是有意义的,重复就不可避免,如果这种填报仅仅作为一种验证、补充,将人为增加很大工作量,是完全不必要的。
⑷部分行业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会给地方普查机构增加工作难度。“从事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其普查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按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的表式和内容组织实施,并提供普查资料。”看似可以给地方减轻工作量,其实,在普查中只有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开展地毯式清查和调查才能最大限度克服单位遗漏与重复,如果从事铁路、邮政、银行、保险活动的单位按条组织普查的做法不能挽回的话,建议改为“从事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其普查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按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的表式和内容组织实施,所有单位都要参加当地普查机构组织的单位清查,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核对工作,并将普查资料抄报当地普查机构”。
12.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基层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名录库数据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变动资料,整理出此次普查的单位名录,并按普查小区逐个核对。”的规定,对于经济发达地区不合适。建议改为“基层普查机构按普查区对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清单进行核对,由有关部门协助普查机构对未清查到的单位进行核实。”理由主要是:
⑴部门不可能提供按普查区划分的单位信息,因此将单位清单划分到普查区是非常困难和费时的,根据我省的情况,时隔三年,第二次基普的资料时过境迁,单位新增、搬迁,以及大量个体户本无资料等原因,实际利用价值已经不大,因此,先整理资料,再进行核对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⑵即使将单位资料整理出来,把这些单位定位到相应的普查区时,肯定会有许多难以落实的单位,对这些单位普查办不可能在有关部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反复排查,所以改变单位清查核对的流程,先由普查办负责地毯式的全面清查,再按有关部门提供单位资料进行核对(可通过计算机进行),确实找不到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负责核实(主要是核实提供的单位资料是否有误),这样不仅普查办的工作量可大大减轻,也有利于和有关部门协调单位口径,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⑶鉴于按普查区进行单位清查与调查都需要有明确的普查区范围,建议国家普查办对城市(镇)等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绘制普查区地图提出要求,并在普查工作进度考虑这项工作。
13.第十六条中“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提供省、地、县三级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并对省一级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建议改为:“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提供省、地、县三级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并对省一级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对省以下普查机构的数据处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由省一级普查机构组织。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对省以下各级的数据处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
14.仅有第十七条中“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我们认为是不够的,建议将“质量控制”单列一章,对普查工作各个工作阶段、各个环节提出质量控制的要求。
15.第十九条建议增加允许地(市)、县(市、区)在取得上级普查机构认可后,先行向社会公布有关普查结果的内容,以发挥普查数据的时效性。
16.建议第七章新增一条:普查基层数据不得作为对被调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普查汇总数据不得作为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制定《普查办法》的几点看法
1.普查强调的是政府行为,普查办法不同于布置统计年报,在目前的《普查办法》中,统计局的部门色彩和年报痕迹太浓。不利各地争取当地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和重视,也不利于各地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2.《普查办法》指明的是总的原则和方法,具体的业务要求应该通过普查办下发的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
3.参加普查办的各部门均应承担相应的责职,在各环节中发挥作用,如参与单位清查,参与普查登记、督促和指导下级部门开展普查工作等,而不仅仅是提供名录资料。
第二部分调查表式的修改建议
1.涉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有关表式指标太多,尤其对建帐不全的企业调查指标数据难以取得,会影响数据质量,建议精减有关指标;《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财务情况》中类值资料无相应的原始记录,企业无法填报。
2.零售企业填报的补充资料中的业态过于笼统,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零售业态分类》进行分类,以方便普查数据的开发和运用。
3.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补充资料中增加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如企业废水(汽)的排放量,企业用于治理废水(汽)的投入,经处理后的排放量及回收利用等,以反映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部分数据处理工作方案的修改建议
1.“‘四、数据处理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与技术培训’中(一)计算机设备及环境本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统计局现有的设备和网络环境…”建议改为“(一)计算机设备及环境本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统计局现有的设备和网络环境,并保证数据处理的网络安全。对无网络环境或安全性不高的网络系统,建议采用独立简单的网络系统,并考虑配备必要的网络设备”。
2.“(一)计算机设备及环境…(1)县级…”中建议“配备光盘刻录机”。
3.“(一)计算机设备及环境…(2)地级…”中建议“配备一台A3激光打印机”。
第四部分其他建议
1.《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明确了由中央和地方分担普查经费的项目,对省及省以下各级普查办争取经费很不利。为此,要求国家分配经费和物资时,首先要考虑调查对象多少和工作量大小,否则,会造成普查对象多、工作量大的地区经费保障不了的困境。
2.要重点解决普查数据处理程序的瓶颈制约问题。根据以往普查工作的经验,数据处理程序一直是制约普查工作进度的瓶颈,往往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上下就等数据处理程序,且程序下发以后还要经常地、多次的修改反复。因此,一是可以将数据处理程序开发工作委托专业软件开发公司进行,以确保程序的质量和维护的及时性;二是对下发的程序要经过认真测试,确保一次成功,避免反复修改;三是程序开发要未雨绸缪,方案表式一经确定应立即进行数据处理程度开发,以保证普查登记结束就能立即转入数据汇总。
3.在《普查办法》中要增加对县(市、区)普查机构普查表销毁处理的规定和机构撤销的规定。
4.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增加附加栏目,以备各地自行增加调查项目之用。
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新疆统计普查中心
接到贵办通知后,我局领导极为重视,组织各专业处室及有关部门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召开专业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有关意见汇报如下:
一、总体印象: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经过国家有关方面专家的精心设计,已初具雏形。一些办法及时吸收了历次普查特别是基本单位普查的经验,使方案更具有操作性。但从总体上看,《方案》没有摆脱各专业拼盘式的设计思路,尚未达到全局性、统筹性的高度。一些普查表的设计及指标的设置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关于普查表
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看,此次普查基本上用的是各专业的年报表,但对普查来说内容显得太多,没有突出经济普查的特点和重点,等于是年报的扩展,工作量相当大。
1.建议将工业、建筑、商业、服务等专业的财务状况表与经营状况表分离,效仿“7+1”报表制度,设计一张各专业通用的企业财务情况表。
理由:(1)新会计制度实施以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各行业的财务状况表的指标基本一致。(2)“7+1”报表制度的实践证明,各行业统一填报一种财务状况表是可行的。(3)经济普查办法应当在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及需求的基础上,跳出专业思维模式的局限,站在全局的角度通盘考虑。
2.表中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报表,如:“工业产销存”、“能源消费量”等表,人为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种报表没有必要,建议将其合并为一张表,第一批报专业口径的规模以上单位,第二批报全部单位。
理由:(1)基本情况表已对规模以上单位做了标识,完全可以通过计算机加以识别。(2)指标基本相同。(3)实际工作中,各专业由于需要保持单位的相对稳定性,年报规模以上单位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出入,有些专业,如贸易业出入还较大。因此,经济普查结果肯定会使规模以上单位大量增加,分表上报容易造成操作困难,增加工作量,而且无法与专业历年趋势衔接。从经济普查与专业衔接的角度考虑,也应将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报表合并。分批上报。第一批报专业口径,第二批报全口径。(4)规模以上及以下的划分,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核算能力。如:工业即便是只有十几个人,产值几十万的小厂,因为是国有,也属规模以上单位。如果从企业核算能力角度考虑,分为大中型企业及小型企业更为合理。而且在实践中,很少有县市一级只统规模以上单位,现行的规模以上单位报表,县市实际上都扩大到全部法人口径。(5)实在不行,可以通过规模以下单位免填部分指标的办法加以解决,但绝无必要派生出过多的表式。
3.增加反映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情况的报表。
理由:(1)每次工业工业普查都有此张表,对研究工业经济实力及发展能力非常重要。(2)由于近年各专业厅局改为协会后,该表从部门搜集的可能性越来越小。(3)设备分类可以相对粗一些。
4.工业、商业企业增加反映省际间商品调入凋出情况表,或在工业、商业相关报表中,增加此类指标。
理由:GDP核算急需,各专业平时也自己增加此类表,否则无法进行GDP核算。
5.增加反映劳动者素质、收入、从业情况的报表。
理由:(1)整个方案,缺少反映全社会劳动工资情况的报表。(2)平时工业、商业、建筑等各专业与劳动工资专业没有过衔接。(3)平时没有反映劳动者素质的报表。(4)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普查的全局优势。
6.增加一张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的报表。
理由:(1)缺少一张总体反映产业活动单位情况的报表。(2)可以将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营业收入取消。由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取消了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如果产业活动基本情况表也取消收入,提前登记,年底调整就成为可能。因为属性指标相对稳定,单位增减可以掌握。(3)可以发挥法人与产业划分的作用。否则,这种划分毫无意义。
7.工业产销存表应当扩大到全社会。即:非工业单位所属的工业产业活动单位也应填报。
理由:多年没有反映全社会产品产量的的数字。
8.基本情况表增加一张反映企业集团基本情况的报表,或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增加类似指标。
理由:(1)法人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划分,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在当前企业集团蓬勃发展、企业普遍实行二级核算或多级核算的情况下,应当有一张反映企业实际组织结构和经营情况的报表。(2)也可以考虑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报表中增加类似的指标。或通过科学编码,由计算机还原企业原有的组织结构及经营情况。
9.在这次普查中没有涉及到劳动工资专业,此专业是否单独进行年报。如果不搞年报,工资的有关内容要纳入经济普查。
三、关于指标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18栏设计不合理,建议修改。(1)调查类型中:年报单位、定报单位只有一个空,无法填报。因为,实际工作中,年报单位大多也是定报单位,不可能二者选一。建议取消定报单位标识,或增加3年报定报单位。(2)规模(限额)标识建议改为规模以上单位用专业标识来区分,即:农业用‘A’、工业用‘B’、商业用‘E’等标识。因为实际工作中,除工业、建筑业、商业外,还有其他专业如:交通、劳动工资等虽然没有这样称谓,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个规模(限额)问题。(3)取消规模(限额)以下,改由计算机条件审核。
2.建议在财务状况表中,实收资本其中的法人资本下增列其中:国有集体性质,私人性质。
理由:法人资本是一个中性指标,如不细分,无法从所有者权益考察公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真实情况。
3.建议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中的从业人员下增设“少数民族”指标。
理由:通过经济普查掌握少数民族在业情况,对于国家实施民族地区经济开发战略,制定民族地区就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4.建议在表中在企业法人基本情况表中增加“劳动者报酬”指标,
理由:通过这次经济普查取得企业从业人员工资等基础资料,是对当前劳动工资统计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我们急需掌握的资料。
四、几个问题
1.专业统计中,打捆上报单位的处理办法,如何与专业衔接?
2.建筑企业跨省经营情况越来越普遍,量越来越大。但实际统计中非常困难。希望借经济普查的优势加以解决。建议方法是全部法人单位,增加当年完工及在建工程量指标。承建方是省外企业、省内企业标识加以解决。
3.异地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归属由在地统计不科学。
理由:(1)从基本单位普查的经验来看,法人单位填全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较为容易。异地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质量就比较差。其所属的法人单位的名称、代码、地址等错误较多,(2)实际工作中,很多产业活动单位是由其所属的法人单位代为填报的。(3)在地种填报方法将打破法人基本情况表中所属产业单位总数等于产业活动单位合计的平衡式,使质量控制更加困难。
因此,基本单位普查采用属地在地都填,层层剔重的办法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剔重工作量较大。建议改为省内按属地填报,省外在地、属地都报,省级剔重。最后通过地址码由计算机划归在地的办法解决。
4.个体经营情况是本次普查的一大难点,但方案过于简单,无法评价。建议个体经营基本情况(属性指标)采取普查方式,数量指标采取抽样的方式。
理由:无数次经验证明,个体经济收入、利润等指标,普查不如抽样。抽样可以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搞准样本单位的经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