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年纪轻轻误入歧途 专门抢劫海口灵山中学学生

29.09.2016  04:08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王某(1995年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为首、王某师(1991年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等人为成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中学附近的网吧、小路口和菜市场等地以灵山中学的学生为目标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毒品吸食挥霍。近日,海口中院对王某等三人抢劫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2014年9月某日晚,孙某(1995年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驾驶摩托车载着王某、王某师窜到灵山中学附近物色抢劫对象。当晚三人将路过的灵山中学学生拦住,王某用手勒住该学生的脖子,由王某师进行搜身,孙某在一旁放风,三人抢得91元后乘坐孙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4年10月14日,海口市灵山中学学生陈某在灵山中学附近,被王某等人拦住,手持木棍殴打陈某,王某使用言语进行威胁,随后二人将陈某身上的20元及手机1部抢走。

      2014年10月26日,海口市灵山中学学生陈某某被事先埋伏在该处的王某等人强行拖至偏僻处对陈某某进行威胁并搜身。三人抢走陈某某身上的150元及手机1部。抢得的现金由三人挥霍,手机被王某带走。

      据了解,王某、王某师、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劫四次,被告人王某师、孙某各参与抢劫一次。被告人王某等人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王某师、孙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某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