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27.08.2014  09:34

我省出台《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本报讯(记者张谯星 通讯员段小申 孙婧)近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印发了《海南省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将经验做法形成指导性文件,从评价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实施步骤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对我省的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予以规范和详解。

 

  《办法》明确,这项评价工作是深入推进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该工作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通过对评价对象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达到倒逼被评价单位转作风带民风促社风的效果。

 

  《办法》规定,评价对象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公共服务单位,下一级党委政府(含工委、管委会)。紧扣持续纠正“四风”和整治“庸懒散奢贪”主题,评价工作通过对评价对象的作风建设、信息公开、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履行承诺、联系群众、公正执法、为民办事、诚信经营和改善民生等10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前5项内容为通用指标,后5项内容为专项指标。

 

  《办法》强调,评价结果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被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重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开展下一年度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活动的比较基数。对连续两年综合得分在本类别排名倒数第一的评价对象(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下一级党委政府或工委、管委会),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直至建议组织调整。

 

  评价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其中群众满意度测评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由统计部门具体实施,公开评价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综合得分名次将在地方主要媒体予以公布,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呈送评价结果报告,向各评价对象反馈评价结果数据分析和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据了解,这项评价工作自2012年在全省铺开以来,评价对象覆盖面逐步扩大,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逐步完善,评价代表的组成更加广泛,评价步骤安排更趋合理,对作风建设“倒逼”作用日趋突出,效果更好。今年3月,省委将“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党风政风行风社会评价活动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业单位全覆盖”写入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办法》,建立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的长效机制,将推动社会评价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促进党风政风行风的持续向好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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