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新网海南新闻1月15日电 (记者 尹海明)记者15日在《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12月18日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海南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港区、重要景区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省级层面、市县级层面、乡镇级层面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的党政领导干部,也包括党委各工作机关、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功能区的党政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这个实施细则,这些党政领导干部都是实施细则可以约束的。例如,澄迈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要执行,县委、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老城开发区的工委、管委会班子及其成员都要参照执行。
据介绍,《实施细则》中对每个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都予以了明确,并在督察、巡查、考核、考察、问责等方面做了规定,确保履职到位。
督查: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督查结果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定直接挂钩;
巡查:上级党委和政府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巡查结果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抄送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考核:上级党委和政府在对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考察: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问责: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履行规定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海南省安全生产状况均总体呈现稳定向好态势,从行业领域事故情况来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铁路运输、民航飞行、农业机械5个行业领域没有发生事故;道路运输、建筑施工、海洋渔业、非煤矿山4个行业领域事故起数同比分别下降35.3%、23.5%、50%和50%。
编辑:黄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