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14.01.2016  09: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局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统一的采购标准。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价格由各市县财政局控制在《海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

  第十一条 具备本细则所规定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均可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各级党政机关驻海南省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宾馆饭店等,不得纳入会议定点场所的需求建议。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各市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将全省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各市县财政局要及时以市县财政局名义制作《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标牌,并及时在定点会议场所进行挂牌。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续约规定的定点管理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各市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重新注册,由各市县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财政局要对未及时申请更改信息要素的会议定点场所按采购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申请,经各市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由各市县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做好我省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我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操作细则,拟定本地区划内会议定点场所招标协议书,开展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负责督促同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