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服务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服务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现将《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服务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社会各界人士可于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570203 联系人:吴卫民
联系电话:65310338
传真:65225520
电子邮箱: 27920688 @qq.com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服务和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活动的服务和管理,细化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仅在海南省实施免签的国家的公民,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持普通护照免办签证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负责接待。
第四条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在海南旅游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游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不得搭乘货车、货船、渔船、游艇等非客运交通工具离岛。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需要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依法办理签证。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停居留证件换发、住宿登记管理、案(事)件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我省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管理责任体系。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招徕、组织、接待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制定旅行社操作细则,确保旅行社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依法查处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名单、相关负责人等资料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
第七条 外事、交通运输、医疗、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
旅游、外事、交通运输、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以及边防检查等口岸联检单位应当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将免签外国人数据、外国人离岛购票、验证、安检等信息实时共享到系统中,通过信息系统对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实行联动服务和管理。相关单位的联网对接纳入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建设,统筹推进落实。
省公安机关应当向民航、港口、铁路的验证、安检窗口以及旅游、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指配登录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并在入境后统一安排旅游活动和出境。
旅行社应当书面向其招徕、组织、接待的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应当持旅游人员名单表入出境,不需再填入出境登记卡。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入境30分钟前,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向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游人员名单表。入境时,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带领。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信息:
(一)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入境前24小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送旅游人员名单表,未在入境前规定时段报送名单的人员不得免签入境;向公安机关报送旅游人员名单表和行程安排,之后行程安排有变动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二)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入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实际入境信息;
(三)每日向公安机关报送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当日住宿信息;
(四)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出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出境信息。
省公安机关应当向旅行社指配登录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实时报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的入住信息。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在旅游饭店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需要延长在海南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持旅游人员名单表,陪同其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立的签证服务点办理签证。公安机关签发相应签证后,在旅游人员名单表上办理注销手续。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提前离团出境的,应当由旅行社具函并指派专人持旅游人员名单表,将其送到拟出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分团出境手续。
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旅行社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机场、港务、铁路等企业应当在机场、港口、火车站划定外国人离岛通道,设立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护照查验点,加强对外籍人员、护照或者其它证件及票务的查验工作。机场、港务、铁路等企业要加强入口的管理,及时将外国人引导到外国人离岛通道。发现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未办理签证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制止,告知其补办签证,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企业应做好外国人引导、问询等服务工作。
机场、港务、铁路、道路客运等企业应当实行出岛交通购票实名登记制度,并将免签外国人的购票、安检等信息即时推送给公安机关。
机场、港务、铁路等企业应当负责对部署在本部门的证件查验设备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在服务和管理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或企业,将严格责任倒查机制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旅行社和旅游饭店应当将其接待的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2年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二)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有证据证明旅行社不能发现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不予追究。
第十九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资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旅行社未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免签证来琼旅游外国人,导致外国人不能入境的,外国人滞留海南及退运出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