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0万元 海口长流镇原党委书记杨某文一审获刑4年半

23.04.2020  10:33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22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原党委书记杨某文,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0万元,被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文担任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党委书记、海口市秀英区长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流企业发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长流企业发展公司系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人民政府出资注册成立,属国有企业。在此期间,杨某文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在长流企业发展公司土地出让、流转过程中,为海南中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取中昌公司共计190万元好处费。

      2006年,海南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蕙丰公司)代表中昌公司协商购买长流企业发展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事宜,并由蕙丰公司负责人吴某以中昌公司名义向杨某文送好处费。随后,吴某以中昌公司名义与杨某文协商,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购买长流企业发展公司名下部分土地,并表示将送给杨某文好处费,杨某文表示同意。

      2006年6月,经杨某文主持召开长流镇科级以上干部会议及长流企业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以每亩15.5万元的价格将长流企业发展公司名下的位于西海岸长流起步区的174.86亩土地出让给中昌公司,并协助中昌公司办理土地置换、改变土地性质及土地过户等手续。6月30日,长流企业发展公司与中昌公司签订《土地股权合作合同》,将174.86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中昌公司。

      2008年6月3日,长流企业发展公司注册成立海南长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流实业公司),并于2009年6月2日将经过置换的117.05亩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长流实业公司名下。为获得被置换土地的实际权属,2009年6月9日,长流实业公司股东变更为中昌公司、黄某各占股权5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邢某。

      为了感谢杨某文在上述土地流转、置换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吴某、邢某和符某共送给杨某文190万元好处费。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19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