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000元报酬携超千克毒品到海口 广东男子被判死缓

11.05.2015  22:09

      原标题:为2000元报酬携超千克毒品到海口 广东男子被判死缓

      广东男子陈某昌为了2000元报酬帮人携带毒品到海口,刚到秀英港就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超过1千克。5月11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陈某昌被海口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4年7月23日晚,陈某昌(1976年5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与“阿党”(在逃,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星宾馆内吸食毒品。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阿党”问陈某昌是否愿意帮其携带毒品到海口,并许诺给陈某昌2000元作为报酬,陈某昌予以应允,“阿党”遂将1包标有“红茶”字样的红色塑料袋装的毒品交给陈某昌,并预先支付给其600元。

      陈某昌将毒品放入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后到海安港码头,乘坐“海装2号”滚装轮前往海口。次日凌晨2时40分许,陈某昌抵达海口秀英港时被执勤民警盘查,当场从其挎包里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2%,净重998.0克;1包海洛因,经鉴定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其中海洛因含量为69.5%,净重139.6克;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净重1.915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昌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昌运输毒品1139.5158克,数量大、含量高,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犯罪目的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陈某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