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处费91万元 屯昌水务局原局长李朝刚被判4年半

19.11.2016  05:05

  继水务系统多名同僚受贿获刑之后,屯昌县水务局原局长李朝刚也栽在了安排工程收好处费上。经查,2010年至2015年期间,李朝刚收受16名包工头91万元好处费。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朝刚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45万元。

  李朝刚,男,现年53岁,2009年11月至2015年期间,李朝刚任海南省屯昌县水务局局长。2010年开始,在李朝刚的关照下,包工头许某某承建了屯昌县水务局办公大楼工程项目及宫八水库、格水水库水利工程项目。为感谢李朝刚的帮助和关照,许某某分两次送给李朝刚好处费23万元。2011年11月的一天,李朝刚在屯昌县老水务局大院将其中的3万元退回给许某某。

  2010年开始,也是在李朝刚的关照下,包工头陈家某承建了屯昌县水务局的一些小农水和小三塘水利项目。为感谢李朝刚的帮助和关照,2012年3月的一天,陈家某在屯昌县老县委宿舍车库旁的路边送给李朝刚好处费10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朝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屯昌县水务局的相关工程项目安排给包工头许某某、陈家某等16名包工头承建,非法收受许某某等16名包工头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1万元。

  2月28日,李朝刚因涉嫌受贿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还从一行贿人处扣押到李朝刚案发前退还的赃款5万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李朝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朝刚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等,美兰区法院判处李朝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6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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