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儋州!精神病男子出现幻觉,持塑料凳、木凳把母亲砸死
近日,儋州市中和镇一男子朱某某实施暴力致其母亲高某某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儋州市检察院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对朱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据了解,2010年,朱某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胡言乱语、具有随时攻击他人的暴力倾向等症状。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其经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6月24日20时许,朱某某回到儋州市中和镇其父母家中过端午节,期间出现幻觉,幻想高某某要吃自己,随后尾随高某某进入房间并将房门锁住,手持塑料凳、木凳多次击打高某某头部,致其受伤倒地。朱某某家人听到打砸声将房门踹开,将朱某某控制住并报警。高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严重暴力行为致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若不采取强制措施则会有继续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可能性,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对朱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儋州市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朱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于2020年11月4日决定对被申请人朱某某实施强制医疗。
检察官说法:强制医疗,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接近千分之十三,其中三分之一有主动攻击他人的倾向,平均每年精神病人的肇祸案超过一万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特别程序中,特增加了一章来专门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经鉴定确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为了避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通常将他们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