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执行法官连夜加班促二案和解 执行到位73万元

10.06.2018  10:19

      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蔡玉谷连夜加班,促成陈某新、吴某芬与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琼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案成功和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全部履行案款73万元。

      据了解,陈某新与吴某芬于2013年分别购买浦琼公司开发的儋州市城北新区北部湾大道的“西联豪庭花园”第2号楼14号商铺和8号商铺,后因浦琼公司逾期未交房,陈某新与吴某芬遂分别将浦琼公司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分别作出了(2015)儋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琼90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该两份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浦琼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陈某新、吴某芬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儋州法院执行局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的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浦琼公司的银行存款,但发现浦琼公司名下并无存款。后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儋州西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投资公司”)与浦琼公司合作开发“西联豪庭花园”项目,并发现浦琼公司近期向西联投资公司汇款1671622.26元,儋州法院遂立即冻结西联投资公司的上述款项。后经执行法官向西联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了解,该款项是买房人购买“西联豪庭花园”的购房款,西联投资公司的上述账户为该公司与浦琼公司的共管账户,该款项根据西联投资公司与浦琼公司的约定用于缴纳土地转让费、出售商品房税费和工程款,剩余款项归浦琼公司所有。

      了解该事实后,儋州法院将上述款项划扣至本院账户。执行法官多次约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商谈还款事宜,6月5日终于促成三方当事人到儋州法院签署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浦琼公司同意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新支付违约金55万元,向吴某芬支付补偿金和违约金共计18万元,并由儋州法院直接从西联投资公司划扣的钱款中划扣给两位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返还至西联投资公司账户;浦琼公司承诺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商铺交付给两位申请执行人使用,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交房手续,两位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浦琼公司支付剩余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此,二案得到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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