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主任三次受贿共17万 用于购买经适房及个人开销
原标题:受贿17万用于购买经适房及个人开销
商报记者从儋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林某汉在任儋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办理渔船柴油补贴和渔船年审工作之便,三次收受儋州一公司好处费共人民币17万元。近日,儋州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该公司的渔船每年在林某汉所在单位申领柴油补贴、办理捕捞许可证和进出港签证的年审,希望林某汉给予方便,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分三次给予被告人林某汉共计17万元好处费。
2007年年底,林某汉在儋州市白马井镇白马井宾馆收受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2008年春节前,林某汉在儋州市白马井镇白马井宾馆收受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2009年春节前,林某汉在儋州市白马井镇白马井宾馆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林某汉收到这些好处费后,都会放在家里的衣柜中,平时用于个人开支,其中的4万元用于缴纳购买怡心花园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2万元存在建行账户用于还贷款,4.5万元用于装修其购买的怡心花园经济适用房,还剩下1万元在家里衣柜中,剩下的钱款均用于平时个人的花销。
2013年5月17日,儋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林某汉问题予以立案。2013年5月29日,儋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从儋州市渔政渔监处宿舍林某汉家中提取到赃款人民币1万元。2013年6月5日,林某汉缴交赃款人民币16万元到儋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林某汉退缴到儋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中的17万元,属于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判处林某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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