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QSF-2015-210006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总工会
海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琼人社发〔2015〕105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近期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要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项目为重点,同时带动市政建设、水利水电、公路桥梁、机电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作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启动,2017年基本完成,实施期为3年:
2015年,年内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进展较快的地区,实现全部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政策措施
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322号,以下简称322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方面的工作,方便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和领取待遇。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施工项目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项目所在地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322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对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出现增减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便捷的申报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变更人员信息。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未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所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项目所在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开工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采取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的剩余工程期占全部工程期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建筑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七)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手续,缩短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时间,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用人单位支付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从业人员愿意一次性领取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支付执行。
建设施工项目从业人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到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均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九)建设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在项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5至10级伤残的,在项目竣工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首先要全面摸清底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通过施工许可记录等途径,摸清本地区建筑企业底数,包括建筑项目名称、所属企业,开工时间,合同期限,联系方式、人员结构等基本情况。其次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广泛组织宣传发动。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开展宣传发动等专项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宣讲,真正让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知法、懂法、会维权。三年实施期内,每年5月份前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以推进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在全省集中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同时,检查《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措施落实情况,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建立联合督办工作机制。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障情况的专项联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情况通报,以加快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进度。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各市县有关部门也要建立专项调度督办机制,根据确定的计划和重点,对建筑业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通过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及沟通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通过成立领导小组、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齐抓共管,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
附件:海南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