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项目用海免缴应缴海域使用资金的的公示

17.09.2014  13:13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精神,经审核,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项目用海属于公安边防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的海域使用金370166.4元。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和个人对所公示项目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14年9月17日至9月23日。

受理单位: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处(联系电话:68557367)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