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机关修正实施办法 优化海域资源配置
记者24日从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获悉,针对海南海域使用缺乏规划管理等情况,此次会议将审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对海南省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修正。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张军在此会议上作《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介绍,2008年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对规范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资源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该法实施后,海南省在海域使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海南省填海造地审批权限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不一致,不利于海域使用的依法管理;填海造地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市县出现未批先填、批而未填及填而不用现象;海域使用权出让市场竞争不足,海域资源价值没有真正体现,未能充分实现海域资源在海南省经济社会的地位和作用;海域使用缺乏规划管理,资源利用效能低,市县审批填海造地用海时受审批权限所限,对海域资源利用缺乏规划控制和科学时序安排,用海零散、破碎,造成资源浪费;海陆规划衔接不足,未能进行海域资源配置的深度规划管理。
张军说,根据中央和海南省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为海域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据了解,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工委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审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2008年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对规范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资源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近年来海南省在海域使用管理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与问题,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经过认真审查,对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