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信用社原主任侵吞1135万获刑20年
李某在担任琼海某农村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授意、指使他人大肆冒名贷款1000余笔,侵吞款额1135.75万元,另外还向他人违法发放贷款,对其他信用社进行贷款诈骗,致使信用社巨额资金无法追回,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日前,省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0年。
内外勾结冒名贷款1000余笔
据介绍,2001年至2006年期间,时任琼海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黄某假冒他人的姓名,以种植西瓜、菠萝等为名,到李某所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在贷款过程中,黄某填写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书等材料,经审批后持贷款票据到柜台领取贷款486笔共计人民币558.75万元。黄某领取贷款后,将部分资金存入李某持有、控制的银行账户或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李某,将部分资金用于种植西瓜、菠萝等,将部分资金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日常开支,用68247元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并装修。
另外,2002年至2006年期间,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李某某假冒他人的姓名,同样以种植西瓜、菠萝等为名,到李某所在的农信社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并持贷款票据到柜台领取贷款517笔共计人民币607.5万元。李某领取贷款后,将部分资金存入李某持有、控制的银行账户或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李某,将部分资金用于种植西瓜、菠萝等,将部分资金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日常开支,2006年归还30.5万元。
信用社原主任一审获刑20年
省一中院审理认为,李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李某某,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的虚假贷款,且贷款至今未偿还,该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关于只要有还款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的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就违法发放贷款问题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违法发放贷款事实,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属于自首,对该犯罪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的量刑情节,其在职务侵占、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均属于主导、指使的地位,均属主犯。李某身为信用社主任、利用其职务便利,授意、指使他人大肆冒名贷款1000余笔,侵吞款额1135.75万元,另外还向他人违法发放贷款,对其他信用社进行贷款诈骗犯罪,致使信用社巨额资金无法追回,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省一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1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也受到相应刑事惩罚。(刘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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