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
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正式发布,旨在维护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办法》所指新就业形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
在用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是指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主决定上线工作或线下休息,但上线工作提供劳动期间须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服务标准和计酬方法。双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一般应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计酬方法、劳动保护、休息时间、管理规则等内容。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合作单位。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平台企业采取业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督促用工合作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在合作用工期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劳务派遣机构或承接外包工作的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不得以强迫、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为在该企业直接经营或与其合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者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权益保障方面,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以适当方式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依托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与劳动者和企业协商,委托企业代为支付。
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在海南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中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居住证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劳动者子女入学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只凭居住证报名入学,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子女公平享有在常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