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22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
国家谈判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要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所列药品(含36种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我省现行《药品目录》(2010年版,含我省增补的复合药),与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所列的药品,通用名称一致,但类别、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方面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54号文件所列的国家36种谈判药,参保人就医使用需先行自付20%,再纳入我省乙类药品管理按政策规定报销。根据我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国家36种谈判药参保患者自付比例。
四、我省现行《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在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药品,在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印发之前,暂按现行规定使用。
五、请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药品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的更新工作,并指导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和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比对更新工作,确保从9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