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左氧氟沙星氧化钠注射液等复合药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支付范围的通知
QSF-2016-210003
琼人社发〔2016〕16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左氧氟沙星氧化钠注射液等复合药
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关于复合药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33号),经审核,左氧氟沙星氧化钠注射液等3种复合药(详见附件)可视同《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请各统筹地区及相关单位及时做好医疗保险药品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