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保护伞”、强索高利贷款……东方一派出所原所长获刑14年半
6月30日下午,东方市委政法委联合东方法院邀请各机关单位代表、乡镇干部等70余人参加旁听以农某平(东方市公安局八所派出所原所长)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至此,东方法院扫黑除恶“积案清零”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东方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农某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东方市多次非法发放高利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组织被告人张某敏、秦某勇、许某波等人采用威逼、辱骂、恐吓、滋扰、拘禁等方式对未按期偿还本息的债务人强索高利贷款,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农某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农某平指使单位工作人员向辖区内经营者索要“赞助费”;为蒋某忠、董某安的赌场充当“保护伞”,扰乱社会治安,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为民、秉公执法的公正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东方市对多人非法发放高利贷款,为强索高利贷债务,长期组织、指使被告人张某敏、秦某勇、许某波多次使用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等非法手段追讨高利贷款,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农某平、张某敏、秦某勇、许某波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东方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农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本院(2016)琼9007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张某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秦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四、被告人许某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17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继续向被告人农某平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7000元。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东方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18宗92人(其中3宗5人被并入新的公诉案件中),受理涉恶势力犯罪组织11个,其中涉恶集团5个,涉恶团伙6个,已结17宗82人(其中3宗5人被并入新的公诉案件中)。
自开展扫黑除恶“清零”攻坚战役以来,东方法院始终把打好“清零”攻坚战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重要的任务来抓,切实以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的责任感,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扎实稳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同时,不断强化普法效能,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以案说法等普法宣传,充分借助新媒体传播优势,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涉黑恶案件审理情况,积极营造共同参与打击黑恶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出实效。下一步,东方法院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加大“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力度,依法准确、有力地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为建设平安东方、法治东方保驾护航,为加快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