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法院小额诉讼不马虎 赔偿金细算释法息诉
近日,保亭法院审理了一宗小额诉讼案件,尽管起诉标的额只有六千多元,法官一点也不马虎,为当事人逐项计算标的额,赢得了双方当事人信任,最终使案件得以快速圆满解决。
1月10日下午2时许,在保亭三道农场9队农管地彭某越家中,原告曾某红与被告彭某坪发生口角争执,彭某坪用拳头猛击曾某红的头部和眼睛,造成原告上额头裂开4cm,被缝了4针,另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到三道农场人民医院检查、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743元。
事件发生后,彭某坪拒绝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曾某红遂向保亭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某坪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2天)、误工费688元(20926元/365天×12天)、护理费688元(20926元/365天×12天)、交通费350元,合计人民币6119元。
在法院审理中,彭某坪辩称,是曾某红先动手,自己才还手,同意赔偿曾某红的医疗费,但是曾某红诉请的其他费用太高,彭某坪无法给付。
尽管该案标的额小,但是保亭法院依然认真对待,首先确认彭某坪殴打曾某红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曾某红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彭某坪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逐项计算彭某坪应当赔偿给曾某红的数额。曾某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认为,根据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关于2013-2014年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天,原告住院治疗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600元(50元/天×12天),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诉求交通费35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终,保亭法院判决彭某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曾学红医疗费3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688元,误工费688元,合计5719元,驳回原告曾学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小额诉讼的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该案在立案后半个月内审结,达到了快速妥善处理纠纷的良好效果。(余恒平、通讯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