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对侦查部门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加强检察 监督的若干规定》

25.09.2014  18:53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和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近日,海口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侦查部门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加强检察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安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的看守所讯问室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看守所不得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或在看守所内非讯问场所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书面批示,并注明“出所辨认”或者“追缴财物”等法定原因,同时加盖看守所公章;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办案人员提解,提解女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

  《规定》要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动态掌握犯罪嫌疑人被提押出所、还押回所的有关情况,与还押回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逐人填写监督表;督促侦查部门落实好提押出所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监督看守所对提押出所和还押回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和安全检查;若犯罪嫌疑人反映在提押出所期间有出所讯问、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问题时,应当依法进行相关调查了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部门或者看守所提押出所期间的违法违规问题。

  《规定》进一步强调,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建立提押出所检察档案,完善纠错机制,发现侦查部门、看守所在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工作中存在可能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发生办案安全隐患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对侦查人员、看守所工作人员、驻所检察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期间因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撰稿冯春华 编辑谭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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