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男子变“蜘蛛侠”爬窗入室盗窃 盗走多条黄金饰品

11.05.2015  17:22

      原标题:“蜘蛛侠”专爬窗入户盗窃成瘾

      当庭受审还反诬警方刑讯逼供秀英区法院判其4年2个月徒刑

      昌江男子吉某曾在2011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吉某不思悔改,反而变身“蜘蛛侠”,专门爬窗入室盗窃。被抓上庭受审,反诬警方刑讯逼供,最终法院竟审查,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2013年1月30日晚8时许,吉某窜至海口市秀英区美华路某小区X号,攀爬至五楼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17700元现金、2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及2个黄金戒指。2013年3月7日晚9时许,吉某再次窜至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X号楼房,攀爬至七楼进入XXX室,盗走两部电脑、一部手机。2013年4月28日晚10时许,吉某窜至海口市琼山区某村X号楼三楼,进入XXX房盗走被害人颜某400元现金、1枚黄金戒指及1副黄金耳环。三次均顺利得手,吉某变得越加猖狂。从2013年5月至6月,吉某使用同样手法成功入室行窃六次。

      在2014年6月29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口市南沙路某商务宾馆XXX房抓获吉某,吉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指控第三至第九起盗窃事实。

      经法院调查,吉某于2013年1月29日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财物的事实,经DNA检验,被撬开的防盗窗相邻楼房楼梯上提取到的矿泉水瓶口检出的DNA分型与吉某的相一致,证明吉某曾到过案发现场附近;对于吉某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的辩解理由,经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29日对吉某采取强制措施,次日将其送交海口市看守所收押,吉某入所时制作的在押人员入所笔录及体检表均能证明其在侦查期间未受到刑讯逼供,且吉某未能提供其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及具体人员,故吉某当庭翻供无理,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9次,其中盗窃现金19200元、黄金饰品价值17708元、笔记本电脑价值8185元、平板电脑价值882元,手机价值4878元以及无法估计的笔记本电脑2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50853元,数额巨大。吉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吉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某着手实施第七起盗窃行为,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该起盗窃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