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保厅印发《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近日省生态环保厅出台的《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明确信访工作分类、解决途径和答复办法,从而进一步厘清了环境信访受理范围,规范了信访工作程序。
《意见》按照案件具体特征,划分为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环境信访类和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四大类。其中,既规定了对反映企业问题、环保部门工作作风的信访案件,又明确了“大环保”的非环保部门的信访问题。
其中,《意见》对复议诉讼类案件和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信访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再通过信访渠道处理。”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信访处处长朱志伟介绍。
根据《意见》,复议诉讼类信访类案件,环境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用“复议诉讼事项告知函”告知诉求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再通过信访渠道处理。
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信访案件如何通过法定途径处理?《意见》明确,与保护环境有关系,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依法应当由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确定适用何种程序处理,然后引导群众向当地主管部门、政府信访机构反映,并通过群众举报原渠道告知投诉人通过法定途径向相关部门投诉。
“如农村圈养牲畜造成的面源污染,《意见》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问题已明确规定,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畜禽放养污染,应引导群众向当地农牧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反映”,朱志伟说。
《意见》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根据省、市、县政府“三定”方案及工作分工,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的属性,并按要求将信访事项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