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做好涉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琼土环资籍字〔2010〕7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外事侨务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各市县国土、侨务部门要认真把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准确认定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严格审核办理涉侨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保华侨、归侨和侨眷农村宅基地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界定如下: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 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三)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款第1项。
三、归侨和侨眷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
华侨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
四、以华侨身份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亲自办理相应手续。因故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华侨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委托公证书和由我住外使领馆出具的该使用权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华侨继承人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应提交继承公证书。
五、对于多户共同继承、共同使用的华侨、归侨和侨眷祖屋宅基地确权,可以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代表,办理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手续。经过调查、审核、公告无异议且经市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可以只发一本证,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保管。
六、华侨、归侨要求在土改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华侨、归侨申请另外安排建房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安排给华侨、归侨使用的宅基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在我省农村的宅基地确权,适用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各项规定。
八、各市县国土、侨务部门,应通力合作,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与华侨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联系,争取广大华侨支持配合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加快推进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