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环境 依规维护权威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三中全会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一脉相承。法律是最核心的制度安排,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依靠法律规范行为、节约资源、防治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自环保工作起步之初,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积极借鉴先进国家依靠法治治理环境的成功经验,以法律树起权威。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诞生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正在进入改革的深水区、矛盾多发期,利益诉求多元化。但是,现有的环境立法质量不高、环境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难以适应化解矛盾、减少风险的需求,亟待构建一个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环境法治体系,弥补在土壤污染、环境安全及生态红线等方面的立法欠缺,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专家认为,以往环境立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主要是因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立法只有充分尊重民意,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遵守。要保障环境立法科学和民主,需要改变立法模式,充分发挥全国人大的立法作用,防止立法被利益部门绑架。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四中全会明确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当细化环保法律实施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职责清晰的结构体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环保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不仅需要每个人关注自己周边的环境,更要通过个体的行动和付出为公众谋福利。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处在较为初级的层次,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规范,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首先要营造保护环境的文化氛围,更新人们的环境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让大家意识到地球环境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不能为了局部和小团体的利益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于不顾。其次要逐步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环境部门积极配合的学校环境教育体制。采取多种方式,把环境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努力提高环境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宣传将环境危机感深深植入公众心中,激发公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使环境意识由教育而强化成为一种习惯,从而使环保参与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最后,要发动群众共同制定环境行为规范,努力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