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

14.05.2015  17:07

  从城镇化的水平、城镇体系的完善程度、空间结构紧密性、核心城市集聚与扩散效应的强弱对比,城市分工体系的层次与细致状况、增长路径的集约化水平等方面,一般将城市群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雏形发育阶段、快速发育阶段、趋于成熟的阶段和成熟发展的高级阶段。

  对照城市群不同阶段的主要指标特征来看,长江中游城市群所处的阶段介于城市群雏形阶段与成熟阶段之间,目前正处于快速发育阶段。

  从城镇化率来看,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32%,正处于城镇化率水平从30%向50%的快速发展过程之中。在长江城市群中,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18个百分点,这意味着2000多万的人口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各类城镇生活、居住6个月以上,但没有户籍,没有完全地市民化。

  从城镇体系来看,长江中游城市群涵盖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3大城市圈或城市群;包括武汉、南昌、长沙3个省会城市,以及28个地级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区域,这表明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城镇体系架构初步成形。长江中游城市群面积、人口、经济总量分别占全国的3.8%、8.8%、8.8%,表明它是人口与经济活动较为密集的区域。但从过去各地采取的战略思路来看,武汉、南昌、长沙分别是所在省的中心城市,主要处于集聚发展阶段,对省会周边其他城市有一定的辐射作用,但影响范围基本局限于省域行政范围内。长株潭城市群一直与珠三角联系较多,南昌等城市则竭力构建与东部特别是长三角的联系,中部城市群内部的“向心力”与“离心力”并存。

  从城市产业分工体系来看,有关研究显示,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湘鄂赣3省产业的相似度较高。例如3省都是以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等为主要产业,产业相似度超过了90%,彼此在产业合作方面空间狭小,亟待拓展。各行政主体“一亩三分地”的思维,仍然还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从增长路径来看,近年来,武汉、长株潭、环鄱阳湖城市群的城市着力通过自主创新,集约高效发展;但由于基础较为薄弱,这3个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及环鄱阳湖城市群仍以外延式增长为主,内涵式增长还没有真正实现,平均经济密度大约只相当于长三角和珠三角的1/5,相当于京津冀的1/2。

   体制机制创新的意义

  体制机制创新是推动形成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形态的手段。长江中游城市群面积巨大,有31万平方公里,是国内所有城市群中面积最大的,在世界上也绝无仅有。从区域性质上说,长江中游城市群是行政区、经济区、流域、城市群、都市圈等不同性质的混合体。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就需要在原有各类体制机制基础上,以长江中游巨型城市群为基本形态,以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和环鄱阳湖城市群为支撑,以区域内的大城市为依托,以各类中小城市为重点,架构各类经济与非经济联系、培育各类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需要根本性、持续性的体制机制创新。

  体制机制创新是协调长江中游城市群各类发展主体的关键。长江中游城市群涉及的主体多,包括3个省31个市,有300个县、3000多个小城镇。省际、城际、城乡关系多种多样,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纵横交叉。目前而言,在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还是以隶属为特征的行政上下级关系。随着城市群不断发展壮大,比较单一的行政上下级关系,难以满足城市群发展的多目标、多任务需求。例如,国内经验表明,单靠政府的力量、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就难以实现环境的有效治理。展望未来,长江中游城市群旧有的治理秩序已经不够,新的秩序还没有形成,体制机制创新正是实现治理秩序从旧向新过渡的必由之路。当前及今后,需要在城市、城乡之间,政府与企业、团体之间,城市群内部与外部之间构建新的关系网络。对于城市群发展来说,体制就是构建新的关系网络,机制就是让这个关系网具有能动性、有活力,能够一直积极向上。

  体制机制创新是长江中游城市群获得持久发展动力的保证。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根本点是要以人为本,优先解决好2000万已在城镇就业落户的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的问题,重点推动各类城镇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群的综合竞争力。这就需要在农业人口市民化、土地、投融资、行政管理、科技人才、产业集群政策、城市群共同治理等方面,在生态文明、智慧城市发展等领域,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与突破,为城市群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要在城镇化改革方面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长江中游城市群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常住人口城镇水平较高,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水平低,这意味着大量人口已在城镇居住与就业,但享受不到城镇的公共服务。当前,应着力围绕提高城镇化率,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度;围绕城镇承载能力的提升,推进投融资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围绕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提高城镇的综合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水平。

  要在各类规划制定与执行方面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快速发育阶段,要特别注重发挥次级城市群的作用。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是长江中游城市群3个次级城市群。这3个次级城市群的经济区范围与行政区范围较好地叠合,有利于调动各地的积极性,推进它们的发育与成长。要推动中心城市、一般城市、小城镇在经济区与行政区交织的情境下,综合分析,谋求各自科学的定位。

  要在综合交通的组织上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交通是先行官。对于长江中游城市群而言,涉及的城市那么多,交通方式又非常复杂。怎样打破封锁,降低交通运输成本?怎样促进3省物流的发展?怎样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城市群的综合交通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研究解决。

  要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治水”是长江中游城市群的特色。长江中游城市群有1100公里的长江黄金水道,城市群内还有长江最大的3条支流——汉江、湘江、赣江。水能变成水利,也能变成水患。在治水方面的协同治理,需要进行规划对接、航道连通、港口合作安全应急、资质互认等实质性的合作,需要一系列体制机制的创新。

  要在产业发展方面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当前特别关键的,是要共建、共用、共享一些共性平台,推动城市群产业发展。这样既能降低平台建设,又能提高平台的利用效率。这些平台包括实体的内容,如国家重大的实验室、重要的产品检测中心、跨区域的物流贸易中心等。

  要在生态环境共同治理方面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城市群内部的水、气是流动的,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联手共治将是下一阶段的重要内容。

   体制机制创新的途径

  长江中游城市群体制机制创新,一靠借鉴,二靠实践。

  全球范围看,美国五大湖沿岸、英格兰东南部、欧洲西北部、日本太平洋沿岸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具有世界影响的城市群。这些城市群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了中央元、地区元、非政府组织元、社区元等多元主体的作用,努力实现区域管理中的集权与分权的平衡。国内的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刚刚步入渐趋成熟的阶段,他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普遍通过区域规划指引城市群治理、构建政府参与的各类伙伴关系实施城市群治理、进行一定的区划调整适应城市群治理。这些经验都值得长江中游城市群学习与借鉴。

  长江中游城市群至少要经历15年以上的时间,才能跨步迈入趋于成熟的新阶段。长江中游城市群今天面临的内外环境,不同于其他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内外城市群。这就需求长江中游城市群不断实践,形成体制机制创新的自身特色。近一个阶段,要注重发挥中央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作用。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要推动湖北、湖南、江西3省与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成“三地四方”的治理框架。建议针对若干重大问题,成立3省省际的专门机构或组织,赋予它们以解决重大问题的职权,包括议程设定权、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效果监督权。要让政府与市场协同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在规划引领、消除政策壁垒与障碍、跨区域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区域发展重大平台建设、提供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政府责无旁贷。同时要着力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群的治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渐形成多元复合、精简高效的城市群治理体制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