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海南探索:检察官办案不当“官”
海南是全国首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今年1月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进行检察官选任,并在万宁市检察院、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屯昌县检察院、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以及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等5个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日前,省检察院宣布,将在全省所有分市院、基层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通俗地说,检察官的“官帽”要脱下来了,机构更加精简,办案过程去行政化。主任检察官不再是负责审核审批其他检察官办案的“二科长”,更不是检察官之上的检察官;员额制内的检察官在带领办案组办理案件时即为主任检察官,成为独立办案主体。
回顾海南检察机关司改近半年,取得了哪些成效,带来了哪些变化,又面临着哪些亟待解决的困难?
办案责任制带来了哪些变化?
检察官不再是“官” 过半机构被砍掉
五家试点院内设机构从14至18个,减少为6到8个,机构数量减少50%以上
6月23日一大早,端午节后上班的第一天,一份还散发着油墨香的工作报告就躺在了万宁市检察院检察长范建绥的办公桌上:自今年2月26日开始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截至6月8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10件125人,已办结100件115人,办结率近91%……
看着这份报告,欣喜之余,范建绥仍显得愁眉紧锁,手指在太阳穴揉了一圈又一圈,一件烦心事一直萦绕在他的心头——
按照试点方案,万宁市检察院实行“大部制”,将派驻乡镇检察室以外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六局一部”,七大部门各配一名负责人,原先各业务部门的科长被就地“免职”,不再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全院的工作衔接受到了影响。
“过渡期内,部分检察官观念难以转变,能够理解。然而,当前的现实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内设机构设置过多,既分散了办案力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强化了检察权运行的行政色彩,检察官作为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不能得到有效彰显。”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说。“如果继续保留原有那么多内设机构,意味着官还有、位还在,还是上级管下级,改革可能又回到原点。经过反复论证,方案设计各基层院全面撤并内设机构,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效推进创造条件。”
目前,五家试点院均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了整合,内设机构从原来的14至18个,减少为6到8个,机构数量减少50%以上。
新的机关内部架构也逐渐定格,每个业务部门只设办案组,由1名主任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组成,承担司法办案职责。
“改革带来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更加精简,以及办案过程的去行政化。主任检察官不再是负责审核审批其他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二科长’,更不是检察官之上的检察官。如同法院员额制改革后的法官,平时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就叫‘主审法官’,员额制内的检察官在带领办案组办理案件时即为‘主任检察官’。”省检察院新闻宣传处处长许玉民说。
办案流程简化
变“三级审批”为“主任检察官审批”
检察官自己把关办结就行了,办案时间平均缩短8天
6月4日下午5时许,随着屯昌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女检察官李容在最后一份法律文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一起交通肇事案也正式办结。
据李容介绍,去年4月的一天,当事人符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送朋友去海口途中,因超车将一辆载着三名女孩的电动车撞倒,造成2名女孩受伤1名女孩死亡。最终,考虑各方因素后,李容做出对这起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建议。
“上午接到案子,下午就办结了,效率很高。”有着18年办案经历的李容有一个明显感受——自进入今年3月以来,自己办案速度提高了不少。“以前办一个案子,院里领导要审批,加上告知、送达等程序,一般要十天半个月才办得完。而现在,我办的案子我自己把关办结就行了,节省了不少时间。”
屯昌县检察院检察长罗凡兴介绍,自今年2月9日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截至6月1日,该院公诉部门共办理案件37件39人,案件办理平均天数为41.79天,比去年同期减少了8.06天,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为何办案时间会缩短这么多?罗凡兴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屯昌县检察院在案件审批程序上,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科长——分管副检察长”的三级审批模式,实行主任检察官独立审批模式,一般性案件原则上由一名检察官独立办理。“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中间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缩短了办案时间。”
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让办案效率明显提升的效果,在各试点院均得到体现。省检察院透露,试点以来,五家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时间较改革前平均缩短14.7天,审查逮捕案件时间平均缩短1至2天。
王锦良是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平均每年要办理100多起案件。“目前,我正在办理一件贩卖毒品案,按照以前,办理此类案件,交给科长、副检察长审核审批要花两三天,现在不需要了,我自己就可以把关,独立审批并起草审查报告,使案件得到了迅速办理。”王锦良说。
权责更加清晰
列出117项检察权力清单
确立了权责统一、终身负责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记者了解到,以往检察官办案经常存在审而不定、定而不审、集体担责的状态,办案责任不明确。针对这些弊端,此次改革突显了主任检察官办案主体,确立了权责统一、终身负责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如何放权,放权度如何掌控,是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也是难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授予主任检察官相应的办案决定权,真正使主任检察官成为独立办案主体。”贾志鸿说,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改革肯定有一个适应和熟悉的过程,开始阶段还是应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一般案件的重大决定事项保留给检察长和检委会。“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视情况逐步扩大放权范围。”
为此,省检察院为检察官们开出了117项“权力清单”,并为之分级授权,厘清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及主任检察官各自的权力界限和责任,以确保检察官独立办案,并在其各自职责内负责办案质量。
同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省检察院也为检察官们制定了“责任清单”,明确规定属于主任检察官独立决定处理的事项,由主任检察官对其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今年5月,万宁市检察院还出台了检察官助理职责规定,明确规定检察官助理向检察官负责、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办案业务工作、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及在检察官指导下行使部分检察职权。
“以前,办案人员对案子把握不了,就会向分管副检察长求助,副检察长还把握不了,就交给检察长。”万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圣和说,现在责任明确具体,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迫使办案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对案情的拿捏更谨慎,对案件审批也更严格,办案质量必然得到提升。
检察长们有哪些担忧?
“检察官有能力对案件终身负责吗?”
解决检察官办案能力良莠不齐问题,是基层检察院当务之急
试点半年来,屯昌县检察院完成了人员的分类工作,经过考试、考核等程序,该院53个政法编制中,按照要求应有检察官21名,而实际只选任出检察官19人、检察官助理15人,全院职工合计也只有46人。
在工作推进中,罗凡兴注意到一个问题。“随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进,集体担责的状态变为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并对案件终身负责,检察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曾圣和分管的是侦监部门,他说,检察官选任后,由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没有到位,使得直接办案并做出决定的检察官人数减少了,原先侦监部门有6个人办案,现在只有3个检察官在办案。
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检察长张辉也表示,虽然全院有73个政法编制,但只有26人被选为检察官,且50岁以上的就有17人,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还没有真正投入办案,目前办案力量明显不够。
许玉民告诉记者,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选任是按照现有政法编制的40%进行的,但部分地方实际被选入检察官的人员低于这个比例,很大原因在于检察官专业人员总量本就缺员,且有些人员独立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同时,检察院近年招录的人员呈年轻化,办案经验不足。加之,招录的检察人员很多来自其他省份,所以各市县基层或民族地区,也缺乏懂海南话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检察官。
面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范建绥有些疑虑:“到底选任出来的有些检察官能不能马上就可以独立办案?”
“针对日益纷繁复杂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的不断升级和反侦查能力的加强,一些老检察官如果固守以前的办案理念和方式,在司法体制改革后就肯定行不通了。”范建绥说。
曾圣和也表示,“以审判为中心”是改革的方向,处在中间环节的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压力确实很大。”(金昌波 林玥)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