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安置住房拟纳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海南公开征求意见

18.07.2022  20:38

  为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住建厅特制定《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18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于2022年7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改造和改建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住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纳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有这些情形的闲置存量房屋不纳入

  1.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

  2.拟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经环境影响评估发现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

  3.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或经技术论证禁止改造和改建的;

  4.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且尚未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的。

  改造和改建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调整规划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

  合理选址,供需匹配。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的区域开展和实施,缓解供需匹配问题,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发展。

  尊重民意,依法依规。推进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尊重群众意愿,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政策从优,不叠加享受。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存量房屋,其原来享受的支持政策优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改造和改建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强调,权属清晰合法。申请改造或改建的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实施主体明确。实施改造或改建的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

  项目规模合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原则上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以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和现有户型为基础实施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储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有意见反馈渠道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若对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进行反馈。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号码:0898-65308529。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邮编:57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