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出台
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今后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其他违反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行为的。《办法》明确,认定失信行为,应将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在住房公积金住处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管理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失信行为黑名单进行整合,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并在省住房公积金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予以曝光,定期更新。
《办法》提出,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对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实施业务限制并给予惩戒。
一是涉及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退回提取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二是骗取骗贷行为未遂的,限制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限制期自骗提、骗贷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是骗取骗贷行为既遂的,自发现或认定之日起管理机构应在住房公积金住处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并限制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限制期自骗提、骗贷资金到达管理机构账户之日起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的,限制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永久取消其通过互联网或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重新计算。限制期内若满足职工销户条件的,则限制解除。
四是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信用中国(海南)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系统,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摘自《海南日报》2017.9.19 孙慧 范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