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住宅项目执行绿色生态小区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10.01.2017  16:32

琼建科〔2017〕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商品住宅项目执行绿色生态小区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现就商品住宅项目执行绿色生态小区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厅已着手启动《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技术规程》等绿色生态小区系列技术标准文件的组织编制工作,将尽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小区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闭合监管的技术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过渡期内,暂按我厅《关于印发&lt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gt和&lt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技术导则(试行)&gt的通知》(琼建科〔2015〕36号),对商品住宅项目执行绿色生态小区标准进行分阶段核定,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90%。鼓励设计、建造和运行高星级绿色建筑。
  (二)对新建、改建项目,在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前由项目建设(投资)单位组织编制《规划阶段绿色生态小区自评报告》(附件)报所在地规划部门备案,并将其纳入设计方案一并进行审查;对已竣工和投入运行后的项目,暂由我厅组织核定。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人:张焦宏,联系电话(传真):65343591。
  附件:规划阶段绿色生态小区自评报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规划阶段绿色生态小区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