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09.10.2015  16:38
琼建房〔2015〕23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住宅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保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突出问题责任分解的通知》(琼府办[2015]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建住宅小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按共建共享原则,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电信设施的建设、改造,遵循“协商共建”原则。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需要使用小区已有的电信设施,应与先进入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商一致方可施工,不得重复施工建设。先进入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新进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合理、合规的使用其电信设施,先进入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指导新进入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施工建设等工作,涉及建设、改造及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进入住宅小区施工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使用人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业主、使用人的协调工作。
   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住宅小区的管理秩序,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侵占或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环境,损毁绿化;不得影响小区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秩序。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的电信设施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签订排他协议,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水、电、房屋设施及与施工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收取进场费、协调费等不合理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提供服务。
  七、省电信管理机构、各市县房地产、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我省住宅小区电信设施建设、改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电信设施建设及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广大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