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伪造货币并售购假币团伙6名被告人被判刑

16.08.2015  15:44

  辽宁省以赵健为首的6人团伙以在假币上印制水印花和烫制防伪金线的方式,伪造货币,并出售及购买假币,以图获取非法利益。记者从锦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此案已结案,赵健6人犯伪造货币、出售、购买假币等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间,曾有犯罪前科的赵健指使徐芬付款,并以徐芬为收件人通过接收快递的手段,分六次从贵州省织金县一男子手里购买10元面额假币1000张,面额合计1万元。

  2014年9月,本案的另三名被告人高自强、袁刚、许力东共同出资2600元,由高自强、袁刚到抚顺市从赵健手中购买10元面额假币1000张。同年9月24日,高自强、袁刚、许力东在葫芦岛市下辖的兴城火车站用该批假币购买车票时,被售票员发现。随后铁路民警将他们抓获。

  法院还查明,2014年10月22日,赵健通过网络联系,购买5元面额假币5000张(不带水印花和金线),面额合计2.5万元,购买10元面额假币1万张(不带水印花,部分带金线),面额合计10万元。此后,其叫来朋友孙大彪来到抚顺参与伪造假币,二人共同使用丝印台、烫金机等制作假币工具对上述部分假币印制水印花、烫制防伪金线。10月底,二人落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健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孙大彪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高自强、袁刚、许力东、徐芬构成购买假币罪。为此,对主犯赵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孙大彪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高自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袁刚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许力东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徐芬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