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8〕159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相关规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提升企业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企业,要认真对照36号令,检查已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凡与36号令规定不一致的,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认真梳理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方案,协助企业年金委托人做好此项工作。
三、各市县人社部门要牵头做好本地区企业年金的推动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原则下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主动为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备案地人社部门要按照36号令的规定,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审核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社保一处 佘张骞,6520087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